吉林省交通法将增加乘车人向外抛物等三项处罚

30.11.2014  09:07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特别关注了村道设置明显标志、标线,并增加乘车人向外抛物等三项处罚,提到将酒驾、闯红灯、超速、套牌等严重违法行为进入交通诚信体系平台。

酒驾套牌等

将进入交通诚信体系平台

记者在《修正案》中看到一个亮点,即建立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修正案》认为,建立诚信平台对于有关部门有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参与者的自我约束会起到积极作用。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涉牌涉证、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能需要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修正案》同时提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个人可以利用道路诚信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本人信息。

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移动测速取证设备

应当明显设置于路侧

关于道路限速和测速取证,《修正案》参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草案第七条中增加两款有关限速的规定:即道路限速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道路设计速度;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车辆类型构成;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

限速路段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提示标志。

修正案》增加一条有关测速取证的规定,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距离设置限速和测速提示标志;设置在道路状况复杂、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明显设置于路侧,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使用移动测速设置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增加三项处罚

包括乘车人向外抛物等

“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项处罚。”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耿强表示,《修正案》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公交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其他车道的,以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行驶未超过10%的,设定了罚款处罚。调整了两项处罚幅度:将“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将“在调整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删除。

因施工中断交通

应及时调整交通信号

据统计,不按标线行驶已成为今年我省车辆违章的“重灾区”。在修改《修正案》中,关于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及调整问题反映较为强烈。很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些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存在设置不合理或者由于施工作业等原因影响交通而不及时调整的问题,影响公众出行,建议给予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高、调整、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

在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交通信号。记者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