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交通事故电瓶车驾驶员将被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03.06.2015 11:40
本文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
新闻回放 5月20日22时08分,朝阳区同志街与义和路交会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一辆宝马轿车撞倒后,又被一辆奥迪轿车碾轧撞击,导致电瓶车上两名男子一死一伤。
2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区大队获悉,经综合证据后判定,在“5·20”交通事故中,两位轿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两轮电瓶车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事故中死亡的两轮电瓶车乘客无责任。
根据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限定结果,宝马轿车速度为76公里/小时,奥迪轿车速度为86公里/小时,分别超过事发路段最高限速的26%和42%。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于超出国家标准,需要参照机动车进行管理。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逆向行驶、闯红灯、醉酒驾车等四项违法行为。
“目前已经完成了两次调解工作。各方均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正在考虑、协商赔偿意见。”朝阳区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刘长榆介绍说,根据事故责任的划分,民事赔偿比例为郑某和李某某共同承担全部责任的40%,而王某承担余下的60%。”除了需要履行赔偿责任之外,由于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某存在四项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门将把案件移交给检查机关提起公诉。宝马轿车驾驶员郑某,将被处以50元罚款、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奥迪车超速将被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近日来,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各方组织进行了赔偿调解,经了解,各方也有意愿尽快解决这起交通事故。(记者王菁菁)
本文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
03.06.201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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