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互联网金融监管需硬法软法齐头并进

18.05.2015  16:49
  互联网金融专家、中国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 邓建鹏

  《法制日报》记者 陈 磊

  对话动机

  5月12日,从事P2P网贷行业研究的第三方机构发布报告称,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共有3054家P2P网贷平台。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总数为275家,其中诈骗类平台高达126家。P2P网贷领域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如何引导这一新型行业稳健发展?《法制日报》记者围绕这些问题与业内专家展开对话。

  网贷行业缺乏有效监管

  记者:5月12日,从事P2P网贷行业研究的第三方机构发布报告称,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共有3054家P2P网贷平台。资料显示,自2012年以来,包括网贷平台在内,互联网金融已形成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保险、银行、信托等多种形式的网上金融交易结构。这样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您认为其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邓建鹏:原因之一是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险问题。“二八法则”在金融领域同样适用,也即传统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等)在过去长期为20%的人群(大客户,如大型企业、国企、央企等)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80%的人群(小客户,如中小微企业、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则长期自传统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后者融资困难,也存在其客观理由,如缺乏银行所需要的可抵质押物(比如商品房、汽车等不动产、动产),单笔贷款小、风险大且难以控制,致银行放贷成本高而不愿放贷。因此,广大人群与机构具有很大的融资需求,这些需求的一部分被迫通过民间高利贷的途径给予解决。

  原因之二是,近年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伴随着大数据科学、云计算等的突飞猛进,在技术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推动力。上述两者的结合,使得广大民众的理财、投资和融资行为变得更简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边际成本,提高边际收益。

  记者:第三方研究机构的上述报告还显示,2015年4月,全国P2P网贷发生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平台新发生53家。2014年全年,问题P2P平台总数为275家,其中诈骗类平台达126家,占问题P2P平台总数的45.8%。这些数据背后反映了什么问题?

  邓建鹏:一是P2P网贷行业近年一直缺少有效监管,行业持续存在“野蛮生长”的状态,合法合规者有之,借机集资诈骗者亦大有人在,造成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二是表明行业亟需合适的监管措施,控制行业风险,维持社会稳定。

  记者:在前述论坛上,有业界高管认为,人们对包括网贷市场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缺乏认识,互联网金融现状无定位、无规则、无序发展。还有业界高管认为,中国将迎来互联网金融“黄金十年”,业内面临洗牌无需惊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存在如此相去甚远的评价,反映了怎样的现实?

  邓建鹏:一方面,行业确实存在无序发展等状况,但这并不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基于过去长期存在大量人群未曾充分获得金融服务的情况,因此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有着广大的发展空间。不过,互联网金融在获得美好前景的同时,中国应该逐渐加强该领域的监管,推动行业正面进程,以免时间一长,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监管与创新需兼顾平衡

  记者:2014年,互联网金融不仅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监管部门也密集发布规范意见,如提出“互联网金融的5大监管原则”、“对互联网金融差别化监管”等。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也表示,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文件会很快出台。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正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制度规范?这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邓建鹏:是的,自去年以来,“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不断在紧密调研,为出台监管规则做前期准备。

  影响可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推动互联网金融正面发展,对违法违规的从业者、相关机构给予法律惩治,控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另外一个影响是,因为可能的监管过严,使得互联网金融创新失去发展空间。

  记者: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

  邓建鹏:监管部门需要控制好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监管过严,创新空间不足;监管过松,形同虚设,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大行其道,祸害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

  记者:从立法层面来看,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国应该遵循怎样的监管路径?

  邓建鹏:我国应该遵循硬法(制订的国家法律)与软法(行业协会自律章程)相互配合。

  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发展与分化组合之中,监管机构不适合制定具体细微的硬法。因此,宜设定监管大框架,具体细则交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章程的方式弥补。

  具体而言,其一,监管机构制定宏观监管规则,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设定负面清单,划定互联网金融行业不得涉及的一些底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其二,在监管机构推动下,各行业协会经由成员企业协商并经监管机构备案,制定自律章程,对成员企业准入机制、高管要求、软硬件设备标准等具体内容提出系列要求。自律章程必须有实际效果,因此宜约定行业协会内部制裁机制。其三,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针对诸如网络借贷或众筹等行业,监管机构可设立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信息与证据登记和认证机构。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发布的债权信息、借贷合同等皆统一保存于该机构。一旦消费者被侵权,这个第三方机构可以出示经过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如借贷合同),或者网络借贷平台(包括众筹平台)出现虚构、欺诈等行为,该统一机构起到了出示证据的重要功能。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吉林省法院新闻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