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次供水单位应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29.06.2016 12:46
本文来源: 新浪吉林
28日,长春晚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应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对饮用水进行消毒;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责任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启动应急预案,解决临时供水,并向社会公告。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涉水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及饮用水使用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供水管网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规范以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和水质检测等情况,将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饮用水被污染未报告污染情况、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将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文来源: 新浪吉林
29.06.2016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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