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他伤了车 修车时,他伤了心

24.03.2015  18:36

  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后指定事故车辆第一时间去修理厂进行维修,然后根据其维修金额进行理赔,但是市民刘先生却遭遇了一件特殊的交通事故。两个月前,他的车与公交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负全责,在征得公交部门同意后第一时间去4S店进行维修,4日后,公交车队拿到第三方公估公司车损公估报告,理赔费用比4S店少一半,双方产生纠纷。

  事故后私家车去4S店修车

  1月24日晚,市民刘先生驾车在位于自由大路与同志街交会处与一辆229路公交车发生碰撞,刘先生的车受损严重,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229路公交车承担全部责任。随后,公交部门委托同济保险公估公司派勘察员以及公交部门的安全员单世兴一同来到现场进行勘察,通知刘先生去公交部门指定的修配厂进行维修。

  刘先生的车由于没过保所以不同意,希望到4S店维修,在征得229车队以及公交集团北达分公司负责人的同意后,刘先生来到长春市华阳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4S店)进行定损维修。

  保险公估报告维修费用少一半

  据刘先生介绍说,当时4S店给出的定损价格为16726元,于是他第一时间将金额告知229路公交车队和北达分公司的负责人,对方表示刘先生需要先行垫付这笔费用,然后在修完车后拿着修车发票到北达分公司进行报销。3月8日车修好后,他便拿着4S店开具的修车发票和费用清单来到229路公交车队,可对方却表示,根据保险公估报告最终的结果显示,赔付金额为8585元,远远低于刘先生修车所花费的费用,对此他表示非常不满。

  “从事故发生到我的车修完有一个半月的时间,这其间我从来没有得到有关这份保险公估报告的任何信息,更别说看到这份报告了。”刘先生告诉记者,面对赔付金额只有自己修车一半的情况他不认同,“对方说报告上显示的是按照市场价进行赔付,而我是在4S店进行维修,如果对方当时就告知我的话我也不会立即去修车。”刘先生说。

  当事人质疑

  公交部门处理方式

  18日上午,在记者的沟通下,刘先生及其爱人、公交集团北达分公司负责事故处理的杨先生、229路公交车队营运副队长曾先生以及全程办理此事的车队安全员单世兴一同来到本报,刘先生出示了自己在4S店修车的费用清单及发票,而229路公交车队曾队长则带来了这份保险公估报告。

  在协商过程中刘先生表示,从事故发生后他一直跟229路公交车队的安全员单世兴保持联系,当得知这一结果后,刘先生第一时间提出了自己的质疑:“首先,公交部门私自委托第三方按照市场价格定损应该将此事及时告知我本人,并在我同意的情况下双方进行委托。其次,发生事故后,安全员从来没主动和我联系过,而这份报告结果公交部门很早就已经知晓,那为何当我多次要其出示这份保险公估报告后对方均表示不同意?”刘先生表示,如果北达分公司不能赔偿其修车的全部费用,自己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交部门称

  按保险公估报告赔付

  记者了解到,229路公交车在投保险种上只有交强险一项,理赔金额一旦超过2000元,剩余部分则由公司承担。

  “刘先生修车所在的4S店价格明显高出普通汽车修配厂,许多零部件的价格过高,再加上其昂贵的工时费我觉得不符合我们正常赔付的金额。”公交集团北达分公司负责事故处理的一位杨姓工作人员说,如果刘先生对这份报告持有异议,双方可以一同去同济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复议,甚至可以由刘先生自己委托另一家保险公估公司重新作出公估报告,北达公司将根据这两份报告作为参考再次与刘先生商议赔付金额。

  但是对于刘先生所说必须赔付其修车的16726元,北达公司不认可。

  公估公司表态

  一切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公估

  18日,记者致电长春同济保险公估公司,记者采访到了该评估公司负责刘先生事故的审核员马先生。

  马先生称,自己手动更改是因为最初委托方的确委托他按照4S店的车损价格进行评估,但是随后委托方致电马先生表示4S店维修价格偏高,希望将4S店价格改为市场价格重新公估。

  “我们作为公估公司,委托方要求我们按照何种车损价格进行公估,我们就会按照何种车损价格进行公估。”马先生说。

  律师称

  不要单方面维修和委托

  就此事,记者咨询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高雪律师。高雪律师表示,刘先生单方委托4S店进行车辆维修的价格可能不被支持,因为4S店只能进行车辆维修,不具备车损估价鉴定资质,故其以自行至4S报价要求车损赔付可能无法得到支持。而对于公交部门单方委托保险公估部门进行车损评估,因未双方委托,所以建议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对于这件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共同委托鉴定解决,无法协商时,可以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进行鉴定。

  高雪律师还建议广大私家车主,以后遇到这样的交通事故最好与公交部门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不要单方面维修或单方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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