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车辆未过户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02.12.2015  10:51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车辆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调查找到了对方,认定对方负全责。但对方车辆经过买卖尚未进行过户,我们应该找谁来赔偿呢?”1日上午,市民李勇告诉记者,他和母亲在事故中受伤,但现在没有人对他们进行赔偿。

据李勇介绍,10月17日15时30分许,他和母亲驾驶轿车沿长新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上台花园小区门前左转弯时,与对面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起亚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从起亚轿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但其看了一眼后立即上车驶离了现场。李勇随后报警。交警部门通过调取附近的监控录像以及寻找目击者找到了起亚轿车的驾驶者,并通过调查判定,起亚轿车驾驶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起亚轿车的驾驶者姓李,但他不是该车的所有者,车籍所有者姓薛,但其在2013年将这辆车卖给了孙某,未进行更名过户,而李某是从孙某手中借的车。

1日上午,记者看到了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驶机动车辆逃离现场。经调查分析,没有证据证明李勇在事故中有违法过错行为,故认定李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我们的治疗费用和修车费用一共8万多元,一直没得到赔偿。”李勇表示,他曾找过薛某,但其表示,车已卖给孙某,所有事情由孙某承担。孙某和李某虽答应赔偿,却一直不肯给钱。

当日上午,针对李勇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业。据其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对出卖后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孙某在得知李某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租借给李某驾驶,孙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不知情,孙某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长春晚报记者 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