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就依法治国问题相继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内容极为丰富,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创造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重要成果,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以创新为本。
继往开来,与时俱进,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风格,也是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坚持的原则,尤其是在依法治国上体现得更为明显。他不仅忠诚继承了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关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原则和重大决策,而且还加以发挥与创造,提出和阐释了一系列治国之道。综合起来,仅在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上便有如下主要继承与创新,并以创新为本。
提出和阐释了“法治中国”这一具有深远影响和极富创新的命题。“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既概括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又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民族精神,是法治在当代中国的政治表达。法治中国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即全面依法治国阶段。如果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兴国之纲,那么全面依法治国则是治国之道,全面深化改革则是强国之路,全面从严治党则是立国之基。
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运行机制。这就是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这一科学运行机制中,有两个问题要特别强调:一是依法执政在依法治国中的核心作用。必须指出,自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全面阐释“执政能力”以来,依法执政便成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并贯穿各个部分与始终,有四大功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重点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不可分离的关系。“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依法执政有两重含义: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现实的选择,这叫作合法性;另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过程与手段必须合法,即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叫合法律性。
二是法治社会对法治国家的基础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尖锐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的观点,反复强调:不是国家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国家。后来,又反复批判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律是社会的基础的观点。我们要坚持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的观点,建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大力建设法治社会。当然,在建设中,要扫除“公民社会”的障碍。这个源于西方“社会中心说”的公民社会学说,其要害就是把执政党从中踢出去。这当然不符合中国国情,也是全国人民不能答应的。
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水平。法治思维就是以合法性为起点、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逻辑过程。法治思维是践行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实践,两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高法治思维,并结合具体情况,实施法治方式。
第二,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以顶层设计为本。
习近平继承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优良传统,注重社会调查,重视基层探索。尤其是对依法治国这样事关全局的伟大事业,更是走一步看一步,有计划地进行,用的是“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总结经验。但总结经验是为了更好地前进,是使中国经验马克思主义化,是为了升华与飞跃,是为了把握与认识客观规律,即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依法治国规律,乃至社会发展规律,最终使依法治国有规律可循,有一个不断深化的顶层设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是一个很好的顶层设计。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改革与建设中,在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的过程中,一直采取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并坚持以顶层设计为本的原则,业已取得很大的成功:在政治建设中如此,在经济建设中也硕果累累,在其他建设如社会建设、生态建设中也是如此;就是从严治党、反对腐败的斗争,也是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取得了成功与胜利。
第三,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相结合,以立足国情为本。
依法治国必须立足国情,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这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原则。党和国家自20世纪末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就一直强调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我国国情是什么呢?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去几千年受封建统治,法制传统差;解放后受马克思主义指导,然而在法制建设上又受苏联“左”的错误的影响和十年动乱的破坏;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已有近20年,民主法制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极少数人受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这就是我国的国情,面对这一国情,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有用的法学措施,但绝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与原则,也不能照搬中国古代对人民有害的思想与制度。
世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与法治模式。而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与法治模式,就是最好的,就是人民需要的司法制度和法治模式。
第四,治本与治标相结合,以制度建设为本。
反腐败是一场长期的政治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法制改革,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治标,就是揭露与法办腐败分子,使他们不敢腐;治本,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他们不能腐。关于这一问题,习近平同志有段生动的讲话,“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反腐败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权力制约问题,这是依法治国的初衷,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问题之一。中外政治家、法学家对这方面论述很多,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政治家与法学家都呼吁要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出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名言。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建立和健全一系列法律监督制度。我国现有的制度很多,既有国家监督,也有社会监督,更有党的监督、人民监督,关键是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同时,还要建立一系列制度,如官员财产登记制度、任期审计制度、报告制度等等。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有关制度,加强监督,完全可以把腐败压缩到最小范围,勤政、廉洁的政府与官员一定会大批涌现。(李龙,作者系武汉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