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依据 ——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法治作为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要任务和具体改革措施,系统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进方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理论依据,开创了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新局面。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面对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作出了符合当今中国实际的深入分析和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习近平同志将法治建设同治国理政紧密结合起来,指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有机联系;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习近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则的论述,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和符合时代特点的标准和要求,为建设法治中国标明了更为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
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全面系统论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逻辑关系,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由此可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他“三个全面”所依托的制度平台和法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仅是物质文明的大发展,而且是制度文明的繁荣昌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法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清除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制度障碍,全面依法治国可以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和法律依据。全面从严治党是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基本要求,执政党管党治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首要的就是把权力关进宪法法律的笼子,通过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防止权力不受制度的监督,确保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同时,其他“三个全面”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也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当然,全面依法治国解决的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不依靠法律绝对不行,但仅仅就法治论法治,脱离具体情况,也不可能有效解决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复杂社会问题和国家治理难题。因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可以从不同角度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与条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意义非常重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将法治体系建设全面落到实处,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这些制度措施应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角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制度构建。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建成,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形式也就基本形成了。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可以视为法治国家建成的重要标准。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得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路径与目标两个方面都更加清晰。只要抓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工作、抓出具体成效,就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就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核心意义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并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发挥宪法作用以及如何贯彻依宪治国的要求作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从完善宪法理论和加强宪法实施等角度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大篇幅强调宪法相关内容,为在实践中推动宪法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核心思想是突出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可以简化为“法”与“宪”的关系。宪法是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首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理解依法治国中“法”的含义,都不能脱离依宪治国。从实践上看,强调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突出地位,关键是正确处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特别是让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保证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一致,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同时,要保证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和法律法规内在的有机统一。
总之,从宪法和法律实施入手来抓法治,是习近平同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的亮点,也是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言必信、行必果”理念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对于如何有效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执政党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莫纪宏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