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今天正式施行 网络造谣医闹替考等行为将入刑
央广网北京11月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11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罪名和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同步施行。新修订的《刑法》增加不少新的规定,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实施这些行为,或者达到一定的情节标准,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中,微信、微博发消息以及有关考试的规定,格外引人关注。
以往,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提示,如果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话,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实施这样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宋英辉指出,过去传播这些虚假信息,最多就是行政处罚。但以后对网络上包括微信、微博、论坛或其他媒体上一些信息,必须注意到它是不是真实的信息,不能盲目转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分析,构成犯罪也是有入罪门槛的,不能做扩大解释。
曲新久认为,不是说你在网络上发布任何虚假信息都要定罪,警情、灾情、疫情这种才可以,对社会生活、正常社会秩序有直接影响的,给假消息后,一个正常人根据法律、道德、一般人的知识结构,会作出一个决定,不是某一个人作出的决定,而是大家,一个阶层甚至整个社会作出判断和决定,进而造成正常秩序混乱的时候,你要负责。
司法实践中,会对发布信息者行为与首要犯罪者之间的远近关系,与事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甄别,也就是说定罪要看转发者所起到的作用,公众不必谈法色变,草木皆兵,但是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肯定是不可取的。
曲新久提醒,大的概念不能乱转,比如看到什么好玩儿就转,接到一个好朋友的负面新闻转手就发,那个很危险。
以前,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中,有的学霸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金钱而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替考作弊。不管是学霸还是学渣,有了这些行为,都将被追究刑责,毁了大好青春。
宋英辉表示,替人考试,有的人出钱,雇佣“枪手”。现在刑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的不同分别判处不同刑罚,如果是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章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