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权下放区级

22.05.2015  08:16

日前,长春市教育局召开城区教育行政审批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下放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

 

会上,长春市教育局副局长安军就明确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管理等问题强调了三点意见:

 

一是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权下放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国家和省、市简政放权精神,今后凡在长春市城区申请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由属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并进行前置审批,审批通过的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依法核发办学许可证。

 

二是体育、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允许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办学资质由属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根据体育、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进一步明确此类学校允许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学校专业特长的学生,学生学籍实行分段注册。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资质,由属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批认定。

 

三是明确和强化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纳入区级义务教育管理。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可采取两种方式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一是具备条件的,由学校自行完成;二是与属地优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采取委托方式完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保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