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确定
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郭美佳 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确定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
《吉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指出,要整合我省现行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省和市(州)、县(市)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 ”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 “两免一补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财政部门对民办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核拨补助经费后,民办学校要按相同标准核减对学生的收费。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级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全省平均为35%)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5∶5比例分担。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省从2013年开始,在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从2016年起,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取暖地区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延边州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由中央和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州)、县(市)按照6∶4比例分担。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取暖地区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国家规定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建立完善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和省按5∶5比例分担;从2016年起,建立全省城市(地级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由省和市按5∶5比例分担。
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在中央继续对我省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市(州)、县(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同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相关项目,着力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弥补薄弱环节。落实好对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市)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在岗教师生活补助的教育扶贫政策,着力支持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延边州义务教育发展。
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继续确定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这一定额标准的确定,已经考虑了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补助取暖费等政策(取暖费补助标准为年生均18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与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相同。
以后年度,根据全省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省内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监狱等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机制同步完善,所需经费按现行体制予以保障。
(责任编辑:卢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