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辆轿车被车主跨省相继卖给两家 购车款失踪
胡先生手里的手续齐全
被转卖两次的奥迪车 本组图片 新文化记者 石竹 摄
■新闻回放
长春一辆轿车被车主李某跨省相继卖给两家,而随后车主携两份购车款失踪。在第二手买家李先生来长过户时,第一手买家胡先生根据GPS找到停车地点,将车开走,李先生随即报案称车辆被盗,在派出所见面才知,两者皆是受害人。
跨省卖车案让人产生了一系列疑问,为什么在短短14天之内出现两份车辆过户委托书?李某的一车两卖行为算不算诈骗?这车到底归谁?两方受害者该如何维权,新文化记者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进一步采访。
■咋回事?
俩买家委托书华港均有留档
对于原车主李某卖出的奥迪轿车,长春和哈尔滨的两个买家都称自己有所属权,几日来,一直对此争执不下。
长春买家胡先生手中的《机动车验证担保书》上标明,他开具担保书的日期是2014年11月20日,而哈尔滨买家李先生的《机动车验证担保书》上的日期则是2014年12月4日。胡先生质疑,明明担保书的有效期是六个月,为什么华港会在相距仅14天就开具出两份担保书,李先生手中的手续究竟是不是真的?而两个买家都称车是自己的,华港方则前后说法不一。
6日下午,胡先生、李先生在民警的陪同下到华港二手车交易市场(下简称华港),对两人手中所持有的《机动车验证担保书》进行验明真伪,华港的工作人员称,两人的担保书均为真,并且皆有《车辆过户委托书》留档在华港方面。
■咋说的?
长春买家说
签过验证 只是没过户
胡先生说:“我是第一买方,车就应该是我的。而且我当时已经跟李某签过验证了,随时都可以过户,至于什么时候过户,那是我自己的问题。”
哈尔滨买家说
档案都提走了 车应该归我
李先生则称:“我也有验证,而且已经过户了,档案都调到哈尔滨了,车就应该归我。”他认为,不论这车曾经是否办理过《机动车验证担保书》,车的档案已经从长春提走,就应该归属自己。
华港先说
有责任 7日下午给回复
6日下午,工作人员称:“就是车主来了,开七份、八份都能开,这就是一个不用车主来就能过户的凭证,哪天开都一样。”胡先生对此回答十分不解,“那就是说这车谁先过户就是谁的呗?开几个都无所谓,谁先过户谁得呗?”对于胡先生的疑问,工作人员表示无法解释。
随后华港邓姓经理接待了胡先生一行人,当场表示“我们有责任,不过主要涉嫌诈骗的是李某,我们只负连带责任。”邓经理称,还需要将此事上报领导,咨询法律顾问,会在7日下午对此事进行回复。
7日下午,华港方并未对此事进行解释。
华港后说
不承认有责任 只要车主在就给开验证担保书
8日,胡先生再次来到华港,找到邓经理时,邓经理对6日的“有责任”说法矢口否认。邓经理称,只要车主在场,就可以开具《机动车验证担保书》,“我们只是服务性的公司,我们也不知道你们签了之后,到底有没有交易,要是你们和车主没有交易了,车主想卖给别人不也正常吗?我们是给车主做服务的,只要车主在我们就能给开。”邓经理称,之前不仅有此现象,更有甚者,曾有车主上下午各开具一份,“那我们也得办理啊!”邓经理说。
对于“六个月有效期”无解释
对于《车辆过户委托书》上标明了“唯一委托××”和“六个月有效期”字样,是否代表不能在6个月内签署两份委托书的疑问,邓经理表示无法解释。“我们是正常程序,现在案件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了吗?你们要是认为我们有问题,你们可以起诉。”邓经理说。
是否承担责任?看判决
而对于给胡先生开具的《机动车验证担保书》上标有“在车辆办理转移时,由于验证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及赔偿由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字样,邓经理则表示,胡先生可走法律程序索赔,至于华港有没有责任、责任多大就需要法院出示判决书,按照判决赔偿。
有验证、有绿本可否过户?不能再办
随后,胡先生再次对邓经理提出疑问,“我手里有验证,我还有绿本,车也在我手里,我现在能不能过户?”邓经理表示,现在华港方面的资料库里显示,车主已过户到李先生名下,不能再次办理过户。而对于车辆的档案目前在哪,邓经理表示,华港方无法得知。
■律师说法:
有效期内不能再开委托书负有连带责任
昨日,新文化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
王律师表示,此事件中,因为有“唯一委托××”和“六个月有效期”字样,华港方是不应该在有效期内开具第二份委托书的,因此,负有连带责任。
■新情况
曾签借款协议李某也可能不构成诈骗
因为与华港方争执未果,昨日一早,胡先生来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递交了一份书面形式的报警资料,其中包括事件经过和报案理由。朝阳区分局经侦科的警官看过后发现,在胡先生与李某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时,还同时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期限是三个月。办案警官称,虽然两人签署了买卖合同,并且李某已经失联,但因有一份借款协议,所以不是单纯的个人二手车买卖,如能找到李某,而李某有能力偿还借款的话,李某就构不成诈骗。朝阳区分局经侦科需要将所有材料递交法制科,由法制科的判定是否足够立案侦查。
那么,这份借款协议是怎么出现的呢?“李某一开始还是想抵押贷款的,就是因为朋友介绍,我们想能买就买了,她还想要车,就先签了一个借款协议,协议三个月有效,她要是把钱还了,我就把车给她。所以我才没着急过户,没承想后来就联系不上她了。”胡先生说出了没急于过户的隐情。
对于此事,新文化记者咨询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赵律师表示,如果李某在哈尔滨二次卖车的时候告诉胡先生,或目前能够联系上其本人,她又有充足理由解释数日失联原因,且用卖车所得的车款偿还借款,就不构成犯罪。但目前李某已拿到第二份车款一个月有余,如无特别原因造成失联,李某这种情况应该算恶意占有,涉嫌诈骗。“因为借款协议还没到期,胡先生应该按民事经济纠纷,到交易地所属的法院对李某提起诉讼,对车进行查封。”赵律师称,如在提起诉讼期间确定李某涉嫌诈骗,将会转为刑事案件。
■新动态
胡先生已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受理
9日12时许,胡先生再次联系上接到李先生“丢车”报案的辖区四联大街派出所,因想咨询关于民警在哈尔滨调查的结果,但却被告知因为材料不充足办案民警并未前往哈尔滨。民警称,因当时李先生报案时是因车辆被盗抢,现经调查,胡先生不属于盗抢车辆,不予立案。目前两方手续均齐全,四联大街派出所无权对此事件立案,现暂停调查。李先生则表示,是否会选择再去报案,暂未可知。
9日14时许,胡先生再次来到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经侦科的警官称,目前还不能确定是否够证据立案,对车辆归属也无法裁定。“现在哈尔滨一方手里也有钥匙,也知道车停在哪了,我怕他们来也把车开走了,跟我们一样,他们也说有手续,不涉及盗抢,那我们该咋办?”胡先生称,现在只想把车辆的归属问题弄清楚,至于李某是否涉嫌诈骗,胡先生说只能看公安机关如何判定了。“他们一直也不报案,我报案了呢,还不能确定是否能够立案,现在也不知道对方手续是不是全的,华港那方面也不承认手续有问题,那我们只能到法院告李某了。”胡先生十分无奈。
9日,新文化记者截稿前,从胡先生方面得知,他已经将手上一切书面资料递交至法院,等待受理。
新文化记者 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