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福副省长在吉林省公安机关观摩庭审活动座谈会上强调   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从源头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22.11.2016  21:39

 

 

 

 

 

 

 

 

        11月18日,副省长、公安厅长胡家福与省公安厅、长春市公安局班子成员、各部门警种主要负责同志及部分公安民警共300余人,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公安民警看庭审”活动并随后召开吉林省公安机关观摩庭审活动座谈会。胡家福强调,全省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抓住观摩庭审这一重要载体,引导民警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和诉讼意识,转变执法办案模式,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案件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胡家福指出,在此次庭审中,控、辩、审三方针对安某峰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犯罪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罪责轻重等方面开展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令人印象深刻、感触颇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法理、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钻研和把握,值得全省公安机关认真学习和借鉴。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在侦办安某峰涉嫌合同诈骗中做了大量工作,值得充分肯定,但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活动,也让大家清醒地看到,公安机关在本案办理中存在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树立得还不够牢、侦查办案工作还不够细、调查取证能力还不够强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也大量存在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全省公安机关要举一反三、反躬自省,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补齐短板,真正做到在总结反思中提升水平、在解决问题中发展进步。

  胡家福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刑事司法公正,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安机关处在刑事司法活动的起始阶段,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对于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不断提高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两院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都对公安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举措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积极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抓住观摩庭审这一直观生动的教育载体,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和诉讼意识,创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办案模式,提升执法办案质量,真正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次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胡家福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变革,要求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等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审判来开展、为审判做准备。全省公安机关要更加注重理念转变,切实把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关键在于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内蒙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和我省的刘吉强死缓改判无罪案,都充分彰显了证据裁判规则的威力。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更加注重以客观证据为核心,通过外围侦查取证及时发现、提取和保全各种实物证据,确保认定的案件事实有证据支持,据以定案的证据能够查证属实。非法证据必须排除,证据不足的一律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要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往往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这种观念和做法已经不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于润龙黄金案和牟洋国家赔偿案中,公安机关未经法院判决即对涉案财物擅自处置,最终导致国家赔偿,严重削弱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全省公安机关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在执法的各个环节尤其是传唤、搜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涉案财物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坚决防止因案件手续不健全、不完备,或者取证程序不合法而导致证据失去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发生。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在刑事执法办案过程中,非法取证的问题始终没有完全解决,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也很容易因证据被排除而导致案件不能定罪审判。在2015年被央视“焦点访谈”报道的“珲春常洪德案”中,珲春市公安局在办案区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了7天7夜,最终导致在此期间获取的有罪供述被审判机关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全省公安机关一定要彻底摒弃“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错误观念,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理念根植于心、践之于行。在审判机关裁判前,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当罪犯看待、处理,更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坚决对任何冤假错案说不,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胡家福强调,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而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第一道工序,是收集、固定证据的关键环节,据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显示,过去五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决定不批捕、不起诉人数,绝大多数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造成的。全省公安机关一定要转变执法办案模式和侦查取证方式,教育引导广大民警不仅要会破案而且要会办案,加快实现由习惯“抓人破案”向“取证定案”转变、由偏重“言词证据”向以“实物证据”为中心转变、由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切实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抓好证据收集工作。证据收集是侦查取证的核心任务。当前,司法证明已进入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据”时代,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打“庭审仗”就是打“证据仗”。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要紧紧抓住接处警、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刑事技术、审讯过程录音录像等关键环节,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既要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要健全完善证据收集工作规范,针对故意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刑事案件和盗抢骗、伤害、吸食毒品、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常见、多发案件,制定严密、详尽、操作性强的取证操作指引,引导办案民警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辩论的检验。要进一步提高侦查取证工作的技术含量,强化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运用,做精DNA识别、指纹对比、模拟人像等技术手段,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支持,逐渐摆脱对言词证据的过分依赖。要着力抓好证据保管工作。完善的证据保管机制对于从根本上保证已收集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至关重要。侦查实践中,因物证主体保管责任不明晰而导致证据被污染、损毁甚至遗失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定罪审判。要以建立环环相扣的证据保管制度为目标,全面推进物证归口保管场所建设,强化对物证的规范化管理。要针对不同物证的特点,研究制定并执行统一、严格的物证收集、运输、保管和鉴定规则,明确物证保管主体、操作指南。要建立严密、完整的物证记录体系,对物证的主要特征进行详细记录,对物证的接收、调用、移交工作严格履行审查和确认程序,坚决避免证据损毁、灭失,杜绝证据隐匿不送、违规处理。要着力抓好证据审查工作。严格证据审查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意义重大。要重点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完善认定机制、落实证明标准。各级公安法制部门要切实履行非法证据排除职责,守住公安机关内部证据审查的最后一道关口,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能实现关联等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受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等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印证;对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要通知办案民警及时补正或作出解释;对可能排除的证据,要进一步补强完善,形成新的证据体系;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该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变更,该释放的要释放,该撤案的要撤案,该继续侦查的要继续侦查,绝不能让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和审判环节。

  胡家福指出,法治必须从程序通往正义,越是法治社会,越是追求程序公正、注重程序规范,这就要求必须以制度来保障。全省公安机关要把执法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制、规范流程,逐步形成覆盖执法办案全过程、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确保各项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始终规范高效运行。要改革受案立案制度。要学习借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成熟经验,加快推进案件管理中心建设,统一负责案件受理、分派,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度和首接责任制,确保受案如实登记,立案准确、及时,有效防止该受不受、该立不立,错失调查取证最佳时机。要完善案件管辖争议协调机制,明确细化案件指定管辖范围、提请条件和审核审批程序,高效解决各类案件管辖争议,及时开展案件受理、查处工作,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改革刑事案件审核把关机制。要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分散管理、多头出口、标准不一、质量下降等问题。要规范办案部门移送审核和法制部门案件审核工作,确保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高效配合,实现对重点执法环节和案件整体质量严格把控。要建立完善集体议案制度,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实行集体会商,确保内部执法活动集思广益、形成共识,避免仓促定性、出现失误。要完善执法司法衔接制度。要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衔接机制,探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提升执法效能。要推行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要推动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权责明晰、运转规范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

  胡家福强调,案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线,公安机关必须像破案一样重视办案,通过强化执法管理监督,确保所办案件都能依法起诉、依法审判。要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管理水平。要加快推进执法办案区视频监控、执法记录仪视音频管理系统和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监督模块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数字化、可视化、自动留痕等特点,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流程、可回溯式监督。要针对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反复发作、屡禁不止的问题,完善办案系统的预警报警和强制停止案件流转功能,实现办案期限自动提示、强制措施自动报备、数据异常变动自动监测,以信息化倒逼执法规范化。要深化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2015年度的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中,发现了相当数量的执法问题,集中反映出我省当前公安机关执法现状和办案水平仍然不容乐观。全省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发挥考核评议的杠杆作用,不断调整考评方向、考评范围。特别是要把不构成犯罪不捕不诉、非法证据排除不捕不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判决无罪等六类情形作为考评重点,逐案剖析原因、落实结果运用。要严格落实执法办案责任。针对受案立案撤案、现场勘查、涉案财物管理、执法办案区使用管理等重点环节,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大个案监督、执法巡查和现场督察力度,坚决刹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歪风邪气,真正做到规范执法全覆盖、零容忍。要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踩“红线”、破“底线”、闯“雷区”的,要根据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所起的作用,分别严肃追责问责。要细化落实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刑事执法办案工作中的利益驱动,不断铲除滋生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土壤。要切实加强执法安全管理。全省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功能室,加快更换执法办案区高清摄像头,全面实行询问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从根本上防止违法取证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胡家福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办案民警的专业水平、法律知识、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办案民警侦查取证能力不强、出庭作证表现不佳,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诉讼进程和走向。公安机关最基本的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最基本的行为是执法行为,全省公安机关一定要不断提高广大民警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作为事关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的大事来抓。要提高民警现场勘查能力。针对当前我省各类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率低、勘查质量差、专业现场勘查人员少等突出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对现场勘查民警开展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物证发现提取能力、信息规范录入能力和现场分析判断能力。要在配备常规物证发现提取设备的基础上,强化通信设施、视频信息、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普及应用,以满足和实现“必勘、必采、必录、必比”工作要求。要提高民警依法讯问能力。通过对典型案例审讯过程录音录像资料进行观看、评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办案民警讯问技巧的培训。要着力提升办案民警在“镜头”下依法规范讯问的能力,自觉规范讯问行为,既把所要获取的证据问清楚、问扎实,又要确保讯问过程合法、有效。要提高民警出庭作证能力。推进庭审实质化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庭审活动将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办案民警要接受来自辩护律师等方面的询问质证,对自身的诉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法庭礼仪知识、出庭作证流程和应对提问技巧的训练,切实增强办案民警法律素养、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不断提高当庭应变能力。

  座谈会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英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赵环宇分别就公安机关在庭审案件侦办中存在的问题作了点评剖析,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庭审案件主办民警许德权结合观摩感受,谈了自己在案件侦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心得体会。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主持座谈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岩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长春市宽城区法院院长王博杰,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卢炬;省公安厅在长的党委成员,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长春市公安局党委成员,局机关各部门警种主要负责同志,各分局局长、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庭审观摩活动和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