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丹麦农业合作社经验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下)
(3)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可以进行标准化生产,打造优势品牌。私人农场的生产通过合作社的产供销加一体化管理,与加工业、销售业结成了紧密的纽带,农民能够控制“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实现了产品质量控制。如Arla Foods建立了Arla garden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从餐桌追溯到农场的全产业链管理,对“奶牛牲舍建设、饲料选择、挤奶时间、牧场环境、牛奶储存与运输等种种细节的要求近乎苛刻”。畜牧业生产是丹麦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农场生产模式是其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在收购牧场原奶时,Arla Foods将收购价与其质量挂钩,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实行浮动价格。若达不到质量标准,该农场主将可能被禁止向乳品加工企业提供牛奶;情况严重者,则被开除出“阿拉牧场”。标准化的生产,扩大了品牌影响力,从而保证了价格自主权。
3.3 合作社的性质规定不变,是农民拥有话语权的保障
丹麦合作社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严格遵循合作社“成员民主控制”、“资本报酬有限”和“按惠顾额返还盈余”等3大基本原则。社员“必须是那些从合作社购买或者向合作社销售自己产品的农民”,且社员资格不能买卖;对于社员的投资,合作社并不分红,而是支付一定额度的利息;盈利或亏损的分配直接与社员对合作社的交易量挂钩。在丹麦乳制品和屠宰场合作社中,社员必须无条件将自己的产品提交给合作社,合作社必须收购并负责销售最终产品,社员得到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在全国范围内相同。“民办、民有、民受益”,丹麦合作社有效防治了资本与农民争利现象,社员权益得到保障,确保社员利益不被“强势集团抢占且边缘化”。
3.4 强烈的合作意识是赢得定价权的前提
丹麦农业合作社运动成功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丹麦民校(Folk high school),它是由格伦德维戈(N. F. S. Grundtvig)倡导兴办,主要面向成人,也吸纳农民的子女入校。在6个月或1年的学期里,学校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讨论历史和社会问题,积极发言、讨论参与民主决策,增进学员精神生活,开阔农民的视野,培养了农民们的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在农民与农民之间,以及农业与政府部门之间,他们非常善于就农业、农民问题进行合作。只要社员和合作社有直接利益关系,如拥有自己的农场“并从事和该合作社相关的生产活动,或者使用的生产资料属于该合作社的”,都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这种强烈的合作意识,提高了垄断程度,增强了农民话语权。
3.5 高素质的农民是获取农民价格自主权的根本
在丹麦,农民必须接受高等教育。只有在“接受3年的农学院基本教育和1年左右的实习”,通过考试,取得绿色证书(每年大约有900人获得绿色证书)之后,农民才有耕种、经营管理农场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不得无偿继承上一辈的家庭农场,“绿色证书”是购买30hm2以上农场的通行证。此外,农民还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更新的渠道之一就是“一周农校课程”,由专家讲授,每年有6 000~7 000农民参加这种课程。第二种更新知识的渠道是丹麦农业信息与教育研究所,开设的培训课程(如管理学和经济学)主要针对农业企业或公司的雇员。该研究所每年组织“700多次课程班,年均培训人数可达16 000多人次,而丹麦的农民总数只有78 000人”。第三种渠道是农民间的互相学习,交流各自在生产实践中得出的经验。高素质的农民提升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推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为获得定价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4 增强合作社的力量,提升中国农民农产品定价权的建议
4.1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提升定价权奠定基础
新型职业农民重视农业的产出和市场价值,注重合理配置资源,重视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推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化、集约化,为获得定价权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方面,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资源的作用,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对现有种田能手进行培育。另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返乡创业者、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经营家庭农场,培育和造就一批新型职业农民。这批高素质的生力军加入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的组织化、集约化,为获得定价权奠定良好基础。
4.2 合作社实行产供加销一体化管理,为提升定价权创造条件
目前,中国“70%的合作社没有涉及农产品的深加工”,这与发达国家90%以上农产品深加工率相比差距很大。农民要掌握主动权,必须利用合作社延长农产品的产业链,推进农业生产、农业加工、农业服务三产协调发展,使农产品收购、加工、储运、销售系统通过合作社控制在农民手中,中间商无插足之地。①强化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工、储存功能。对于投资较大、收益较低的批发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必须由政府来投资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在规模较大的新农村社区,吸引城市大型流通组织将分支机构延伸到农村。②合作社必须进一步向产前、产后延伸,涉及农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拓宽农业功能,提高垄断程度,提高农民收入,通过控制农业高附加值产业掌握定价权。
4.3 通过联合或联盟扩大合作社规模,为提升定价权提供保障
合作社组织的联合或联盟不仅有助于在更大规模上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有助于通过充当合作社组织的利益代言人,在政府、社会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2]。在当前情况下,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合作社开放性,创新农民合作组织的联盟形式,促成规模效应,充分利用区域范围内的生产集群要素,在某一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下,促进区域品牌的形成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4.4 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加大提升定价权的筹码
(1)实行标准化生产,打造品牌优势。尽管丹麦农户都参加了不同形式的合作社,但是合作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加工、销售领域,生产过程仍然是由各个家庭农场独自完成。在中国,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方面它是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满足农业产业的生物学特殊属性、农业的技术进步以及家庭经济的特点等多方面因素[3];另一方面,家庭农场是“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从事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实体”[4],扩大了每个农业生产者经营的耕地面积,抑制了承包地碎片化,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和家庭经营的特征,有利于产业集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产业化、智慧化、标准化,进而产生品牌效应,保证农产品定价权。
(2)回归合作本质,提高合作意识。中国传统的“公司+农户”型合作社大部分是公司领办或大户领办,与规范的合作社相距甚远,农户与合作社关系不稳定,有利则合,无利则分,合作意识淡薄,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也影响了农民的话语权。结合发达国家的实践和中国现实,“家庭农场+合作社”在保证适度规模的前提下,真正代表了农户的利益,提高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家庭农场通过加工合作社或流通合作社有机地联结成为一个综合体,提高了农户在市场上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Henning Otte Hansen.丹麦农业与食品产业合作社[J].世界农业,2015(4):20.
[2]徐旭初,等.要走向农民合作社联盟吗——美国衣阿华州农民合作组织考察报告[J].经济与管理,2013(12).
[3]付飞翔.创新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未来选择:家庭农场[J].农村经济,2013(7).
[4]苑鹏.引导农民合作社的合作与联合完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建设[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3(3).
作者简介:彭青秀(1975—),女,河南南阳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
作者: 郑州轻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彭青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