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临近 长春市工商局公布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09.03.2015  11:19

返修商品当成“打折品”卖,消费者被蒙在鼓里;235元床垫竟然宣称价值12800元;不应收的费用却被强制征收……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打假维权十大案例”,以后遇上这样的事情,记得坚决说“不”。

返修电器变身“打折品”

2014年7月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位于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021号的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销售该公司品牌电视机过程中,涉嫌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查,自2014年1月起,当事人把给消费者更换回及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的电视机,委托给某电器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维修后,在长春部分卖场搞活动期间,以清理库存的名义,打折销售给消费者。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已销售返修机32台,销售额15220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已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长春市工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30万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隐瞒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电视机是大件贵重且长期使用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对消费者的损害是潜在的、不可预测的。

销售假“名牌”  罚款10万元

2014年3月27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长春市某批发市场经营者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带有“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商标授权公司专职工作人员鉴定,认定为假冒“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TEENIE  WEENI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截至执法人员查获时,这批服装已售出342件,经计算,非法经营额合计为9.9万元。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全部侵权商品共458件,并处罚款10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工商部门应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235元床垫宣称价值12800元

201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在调查陈某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案件中,发现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在吉林经济广播电台开展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宣称可免费领取到价值12800元的“庵石细胞活化床垫”等内容。

执法人员到床垫厂家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该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委托加工合同和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及经理助理张某的询问笔录中已证实岫玉细胞活化床垫价值为235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  构成了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安标清机顶盒收290元  属乱收费

2014年2月14日,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过程中存在滥收费用行为。经查明,当事人在2011年8月16日通过该公司营业厅LED屏对外发出通知,对办理有线数字电视初装的客户收取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每台290元。但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转换时,公司要为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一台第一终端基本型机顶盒和智能卡。其它终端所需机顶盒和智能卡由用户自行购买”。当事人的经营活动构成了滥收费用行为。从案发至长春市工商局立案,当事人共销售第一终端标清机顶盒866台,获违法所得251140.00元。

点评:长春市工商局认为,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主要采用增加服务项目、适当上调收视维护费、免费为用户安装机顶盒的方式。上调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前提必须是增加了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并为用户免费配置一台数字机顶盒。

非定量检查被收定量费用

2014年6月12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1月起,其检验乙肝两对半的项目检测中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e抗体和核心抗体只能作出非定量检验(也称定性检验),但向患者提供的检测项目中却按定量检验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向患者出具了检验报告同时告知患者是定量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过,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定量检测收取40元,非定量检测收取5元,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向消费者多收取了检测费用,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违反规定向患者收取33999元。

点评:该案件是医疗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类型的典型案件,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作了定量的检验结果。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抵押手续费等让买房者承担

2014年3月31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

经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购房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收代缴的名义,向购房客户违法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而国家相关部门已明确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抵押手续费不得收取;自2002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自2010年8月1日起,网络服务收费对象为入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2年8月起,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向该住宅小区购房客户收取抵押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网络服务费合计为607736.00元。故其获取的违法所得合计为607736.00元。

点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工商部门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7736.00元的行政处罚。

医院网站涉嫌虚假宣传

2014年4月2日,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医院在其网站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站上以顶置、滑动图片等方式,突出宣传该医院是:“中国格林巴利综合症患者康复基地”、与“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红十字会、吉林省卫生厅、疾病控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保健协会”等单位是合作伙伴、“格林巴利康复汤,填补医学空白、全国首创神经修复再生疗法,国内第一个真正实现终结脊髓炎顽固反复发作的特效中药”等内容。经多方证实,该院所宣传的均不属实,当事人书面表示,均没有书面证据能予以证明。

点评: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对其所提供的医疗经营活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组稿件  记者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