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比较研究(下)

04.01.2018  18:03

  3 中美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政策比较

  美国农业科技创新管理政策主要以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促进农业科技创新。1862年, 美国国会通过的《莫雷尔法案》提出, 联邦政府向各州拨一定数额的土地, 各州以土地出售资金为资本, 在5年内至少建立1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的知识”的学院, 即后来的“赠地大学”, 现发展为州立大学农学院, 为农业发展培养人才。1887年通过《哈奇法案》, 该法案规定在赠地大学的基础上, 推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其宗旨是把赠地大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农业生产上去。1914年通过的《斯密斯—利佛法案》提出, 联邦政府为各州农业科技推广提供资金支持, 为美国依托赠地大学开展技术培训和推广提供法律支持和财力保障[13]。1977年通过的《全国农业研究、推广和教育政策法》则确定了美国农业部在农业科研与推广中的地位和职能。2008年, 美国国会通过《食品、环保与能源法案》, 重点重组农业部科研机构, 设立竞争性拨款, 支持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2014年, 美国颁布农业法案, 对联邦政府农业和营养等项目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对农场主收入支持、农作物保险、生态保护、农业研究、农村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重点对农业支持手段进行了重大调整以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中国农业科技创新政策的重点在于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 法制化程度还比较低。历年中央1号文件、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和各种规划性文件等文件为中国农业科技发展指明了方向。例如, 《农业科技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农业科技发展规划 (2006—2020年) 》《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此外, 国家还出台了一些政策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2011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强调种子企业的重要性。但是针对农业科研的法规还比较少, 与农业科技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4 中美农业科研管理体制的异同

  根据以上分析, 研究发现中国与美国在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也存在一些差异。

  5 美国农业科研管理体制对中国的启示

  (1) 明确科研管理部门职能, 让科研机构肩负起推广责任。中国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部门较多, 研发与推广机构脱节现象较为严重, 使得农业技术推广效率低下。美国赠地大学是产学研推广的典范, 兼顾研发、教学和推广功能。因此, 可以借鉴美国农业的经验, 在强调中国产学研分工的基础上, 强化大学以及科研机构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责任和义务, 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2) 完善农业科研成果保护机制, 鼓励私人研发部门投入农业科研。中国农业科研资金投入仍然以公共资金投入, 私人部门投资不足,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 农业科技竞争压力不断增加, 农业企业是重要的科研力量。因此, 必须建立私人研发部门投资农业科研的保障机制, 鼓励私人研发部门积极投入农业研发。

  (3) 农业科研政策法律化势在必行。与法律文件相比, 政策性文件的约束效力和约束范围比较狭窄, 政策文件的针对性和阶段性比较强, 缺乏对后期阶段科研工作的协调。因此, 应当将有利于农业科技发展, 有利于提高农业科研成果转化, 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政策性文件适当法律化, 以促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张帼俊 (1975—) , 女, 山东泰安人, 财务处长;李容容, 女, 博士生, 研究方向:农业科技与发展, E-mail:[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