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朝阳区将对20个棚改区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28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对朝阳区第二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20个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签约期限、搬迁期限以实施单位通知时间为准。
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作出 朝 房征字〔2019〕 6 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朝阳区第二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朝阳区第二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20个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详见附表,征收具体范围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征收部门: 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辖区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签约期限: 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时间为准。
六、搬迁期限: 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时间为准。
七、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权利告知: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8日
20个棚户区详见列表和位置图
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