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遭丈夫殴打20余次 最终致4个月胎儿流产

10.03.2017  14:09

  华商报讯(记者 王培民 通讯员 陈扬杰)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曾致胎儿流产,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3月6日,汉滨区法院高新法庭向当事人刘某依法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年来,该院作出的第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期遭受家暴 法官下令保护

  家住安康市高新区的李女士在与丈夫刘某长达十六年的婚姻中,遭受刘某殴打20余次。最为严重的一次,刘某用拳头殴打李女士的头部,并揪住其头发在墙上撞击,导致李某怀孕4个月的胎儿流产,也给李某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无奈之下,2017年2月28日李某向高新法庭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供了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高新法庭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当日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某及其近亲属。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刘某处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新法庭负责人郑安宁法官告诉华商报记者,如果在家庭中受到了暴力伤害,总是忍气吞声,不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这种做法只会让自己被伤害得更深,也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夫妻矛盾,只要受到家庭暴力都可以申请。

  据悉,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4份,其中汉滨区法院发出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