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5.11.2016 11:42
本文来源: 新浪吉林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将培育出一批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此举将为我省房地产行业去库存起到推动作用。
鼓励库存商品住房新建住房开展租赁
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鼓励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引导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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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016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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