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区检察:险被追责终知悔 君子爱财取有道

11.06.2018  10:38

 

  近日,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干警在对辖区内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活动监督中发现,涉嫌犯盗窃罪的嫌疑人孙某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的办理,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孙某和其父母、姑姑居住在一起,某日孙某到姑姑房间翻找物品,无意中发现了姑姑的一条金项链,孙某头脑一热便将该项链拿走并变卖,其姑姑发现项链被盗后报案至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孙某听家人说姑姑项链被盗并且报案后,回家向姑姑认错,姑姑对其表示谅解,并于当天晚上带孙某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要求不追究孙某责任。

  东昌区检察院未检办干警首先复核了犯罪嫌疑人孙某的年龄,孙某在笔录内称自己17岁,但经比对户籍底卡信息及询问孙某父母,孙某实为15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该院向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经法定程序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在案件撤销后,未检检察官与孙某进行了交流谈心,向其普及青少年应了解的法律知识,帮助其形成遵法守法的心理基础。之后又同孙某的家长进行交流,要求对孙某加强管教,孙某的家长感谢检察机关并表示今后会对孙某加强关心和管束,一定将孙某培养成一名守法的良好公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