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明翰大厦52位业主提起集体诉讼 9日开庭
新闻回放: 两年前,130多户业主购买了 长春 市景阳大路明翰国际大厦4、5、6层的商用产权住宅,按照当初地产开发商的宣传,这批房子买到后,会公司承租下来经营酒店,租期为10年,而这家酒店经营还不到2年就突然关门了。事后业主们找到酒店经营方和地产公司,希望对方能拿出诚意解决此事,弥补大家的损失,而酒店经营方的解决方式仅仅是一纸“合同终止通知书”,对于这样的结果,业主们普遍表示无法接受。【 详情 】
9日,50余名业主早早就来到了长春市绿园区法院门口,等候一会在这里开庭审理他们诉酒店运营方长春祥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祺酒店”),以及长春英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明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去年业主们和祥祺酒店的承租纠纷,双方最后还是没能自行达成一致,只能是对簿公堂。
上午10时,案件在绿园区法院民事1号厅开庭,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双方代理人就“承租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该支持”,以及二被告(长春英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展开举证质证。由于案件涉及原告人员比较多,当天案件没有审结,没有宣判。
业主诉求:解除合同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首先宣读了业主们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业主们和祥祺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英明房地产)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原告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房屋水电费、物业费、电梯费、宽带费等费用;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原告支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以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按照举证、质证环节中,原告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原告方认为,业主们当初之所以购买二被告(英明房地产)的房屋,主要是因为英明房地产在当初的宣传中有“承租10年”“租金不低于2500元”等宣传字样。而现在酒店仅仅经营不到2年就终止了,英明房地产卖房时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应属于违约,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业主们和祥祺酒店酒店签订的“承租协议”,里面有涉及违约的赔偿,即“6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所以原告提出的违约赔偿理由是合理的。
至于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问题,以及“支付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房租。”的诉讼请求,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由于被告一方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上述损失,应该有被告一方承担。
祥祺酒店:承认违约 同意解除合同 但不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针对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祥祺酒店一方除了认可解除租赁合同一项,其余均不认可。而且按照祥祺酒店代理律师的说法,虽然他们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合同解除日期应该是2014年10月15。“之前我们已经通过电话通知和报纸通告的方式,解除了租赁协议。2014年10月15日是原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日子。”被告代理律师称。
至于违约金事宜,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6个月租金总和计算,而应该按照国家合同法中规定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计算。所以,如果合同终止日期是2014年10月15日,而原告一方已经收到截止2015年3月31日的房租,这样算下来,其实已经基本达到6个月的租金总和,超过了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所以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一方不需要在额外支付违约金。
至于原告提出的让被告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的请求,被告代理律师认为,2014年10月15日之前的各项费用已经由被告结清,而之后的费用发生在租赁合同终止之后,所以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如果总结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就是,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要按照截止日期2014年10月15日为准。承认违约,但违约金已经通过提前支付房租的形式支付完毕了,所以不会再额外支付违约金。至于其他费用,更是一概不负责。
英明房地产:不是签约方 不应作为被告
和祥祺酒店代理律师的意见比较,英明房地产代理律师的意见更加简明扼要,“英明房地产不是签约方,所以不应作为被告,也不应该承认违约连带责任。”
根据英明房地产代理律师的说法,他们不认可原告方提供的,印有“英明房地产”“承租10年”“租金不低于2500元”等字样的售房宣传广告。而且即便这份广告是真实的,英明房地产代理律师也表示,英明房地产已经按照宣传内容,以不低于2500元的租金,为业主们联系了承租10年的承租方。至于原告和被告达成承租协议后发生的问题,应该是原告方与祥祺酒店的事情,与英明房地产无关。
由于案件涉及原告人员比较多,当天案件没有审结,没有宣判。庭审过后,记者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李潇桐,李律师认为,原告一方仅就租赁合同约定条款提出违约赔偿额度,已经是最低限度的请求了,正常情况下,法院应该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
新文化报(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