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院开展专项行动 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升级
6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
会上,省高院常务副院长杨维林对两个文件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
《方案》明确提出,全省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以“5511”总体思路为思想指引,以坚持“一个对标、三个坚持”为基本遵循,以推进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完善诉讼服务体系、深化信息化建设为主要途径;
以全面提升“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少数投资者”质效为重点任务,力争到2021年底实现吉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的奋斗目标,努力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方案》从“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实施保障”四个方面提出30项具体措施,并进一步细化分解为93项具体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间节点,以项目化方式推动工作落细落实。
《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对标借鉴世界银行和我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设计了效率、质量、效果、自动化、管理、影响力六大维度35项指标。
其中,效率维度11个指标,主要考察各地区法院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世行评价标准中“时间”指标;
质量维度6个指标,主要考察各地区法院商事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质量,间接影响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的时间、成本、效果项;
效果维度共设计5个指标,主要考察各地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诉源治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效果,直接反映营商人士的满意度情况;
自动化维度5个指标,主要考察各地区法院涉营商环境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涉及世行评价标准中的“自动化”指标;
管理维度4个指标,主要考察各地区法院组织领导、机制建设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集中反映各地区法院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情况;
影响力维度4个指标,主要考察各地区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获得的外部评价,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两种情况。总体上看,该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具有对标世行、省内可比,立足实际、突显特色,侧重过程、务求实效三个鲜明特点。
开展专项行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是我省法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吉林振兴发展大局,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司法获得感,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升级的重要举措,能为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供更强劲的司法助力,为推动吉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全面的司法保障,为推动实现吉林法院高质量发展搭建更广阔的实践平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日报社记者
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能发挥哪些作用,如何准确定位?
杨维林:对这个问题我们曾有深入思考。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承担着双重角色,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从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来看,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主要目标。其中法治化居主导地位,构建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法治化的护航。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市场环境法治化、政务环境法治化和司法环境法治化。其中推进司法环境法治化,人民法院是当然的责任主体。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立足审判功能和社会功能,为市场环境法治化、政务环境法治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事实证明,各级法院通过扫黑除恶、打击犯罪、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等途径,在促进市场环境法治化、政务环境法治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从营商环境评价内容来看,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全国和地方营商环境评价标准都重点考察法律制度环境和法律改革,其中涉及法律要素占比高达62%。十项一级指标中“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都由人民法院主导。此外,也要配合“获得信贷”“财产登记”等指标。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既要抓好主责主业,也要做好服务保障和支持配合。
我省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香港商报》记者
杨维林:在出台专项行动方案前,我们对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发现,我们存在五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法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较被动,多以文件落实文件、简单照搬照抄、敷衍应付作表面文章;有的法院对市场主体需求考虑不充分,工作措施实效性不强,导致企业获得感差。
二是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虽然近两年省法院先后出台了十多项指导性意见,但各地区法院在抓落实中务实举措较少,制度缺口较大,工作执行力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成效。
三是理论研究亟待跟进。与一些先进地区法院相比,我省法院在基础理论、制度创新、考核评价、法治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工作还很薄弱。在以理论指导实践方面有较大短板。
四是改革力度仍需加大。涉及营商环境建设的一些难点问题长期得不到突破,比如,有的涉企案件因鉴定、重新鉴定、评估、公告送达等原因导致久拖不决和超审限问题严重,特别是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过长,对找不到破产企业人员、企业账目等阻碍审理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
五是服务保障还不到位。表现在:一些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协调机制还不到位,各环节间还存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扯皮现象,涉企纠纷“三优先”原则未完全落实;一些法院“只跑一次”改革不到位,电子法院、智能法庭、跨域立案等便民服务还需完善;法企沟通对接机制不健全,存在定期联络频次不高、热度不强及单向性问题,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上述问题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在今后工作中将着力加以解决。
《吉林日报》记者
当前我省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有哪些司法需求,我省法院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哪些有效措施予以回应?
杨维林: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防控双重影响,我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同时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对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出迫切需求。受疫情影响,各地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因复工复产所涉诉讼纠纷多发,现在我省法院已经显现出“前轻后重”的收案趋势。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期待尽快摆脱矛盾纠纷的不利影响,这就对人民法院在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方面,作出许多积极努力。比如狠抓审判管理、实行重点工作月通报制度等举,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案件结收比、整体结案率、执行结案率跨入全国法院前列,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摆脱了近年来我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处于全国下游乃至垫底的窘境。今年1-5月份,全省法院结案率 79.18%,位于全国第 1 位;结收比 90.49%,位于全国第 2 位。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着重在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压降审判用时上下功夫,同时,紧紧依靠党委和政法委领导,深入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涉疫情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前端治理。
二是对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提出迫切需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弱,加之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层出不穷,一旦涉诉还要承担较高的诉讼成本。省法院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作出了具体安排。下一步,全省法院将从规范诉讼费管理,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广泛应用电子服务平台,扩大网络司法拍卖等方面入手,最大限度降低涉企纠纷诉讼成本,确保困难企业打得起官司。
三是对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出迫切需求。近年来,随着执行攻坚力度持续加大,司法强制措施客观上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企业对此也多有反映。为此,我们去年年底出台了服务企业发展“十项措施”,要求全省法院树立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充分体恤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对企业严格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减少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最大限度保护涉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目前这项工作仍在深入推进,已经取得初步成效。
四是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出迫切需求。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显,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巨大挑战。近年来,为有效回应这一司法需求,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出许多有针对性的举措。比如,妥善审理涉企金融借款、融资担保等案件,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和平化解银企纠纷、推动银企合作;严厉打击制裁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效力,加大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等。
五是对推进“僵尸企业”出清提出迫切需求。受破产污名化、破产费用保障不足、财产变现难等因素制约,近年来我省“僵尸企业”出清工作效率低下。疫情影响下,“僵尸企业”数量还会有所增加。近年来,全省法院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手段,依法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吉林昊融、通钢集团等一批有挽救价值的重点企业重整成功,取得良好成效。下一步,我们将在强化府院联动,适用破产案件简易程序等方面寻求突破,全面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速度,努力为促进要素资源流动和产业优化重组,促进吉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责任编辑:吉林高院新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