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有钱不还、故意转移财产的失信被执行人?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执行攻坚,敢打必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合FM103.3吉林旅游广播
主题宣传活动大幕拉开
聚焦执行动态 典型案例分析
本期节目聊点啥?
局长来普法
9月8日《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
邀请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
邵汀处长 做客直播间
为听众答疑解惑
主持人:
为何出台限制高消费?
邵汀处长:
法院的审判工作相信大家比较了解,就是老百姓打官司,起诉的一方叫原告,被起诉的一方叫被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比如欠钱这种,被告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原告欠款等,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在确定的期限内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怎么办,怎么实现自己的权益,这就需要向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强制对方履行自己还钱的义务。这就进入到了法院的另一个阶段的工作,即执行工作,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的人叫申请执行人,需要履行义务的人就叫被执行人。
在执行阶段,有的被执行人会自动履行义务,有的不履行,法院执行部门通过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方式强制执行其财产。但是如果遇到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而法院的各项执行手段无法实现强制执行的时候,怎么办,也就是怎么才能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或者说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来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呢,其实说到底,这与我国的信用惩戒机制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诚信守约这种社会风尚出现缺失,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和健全的信用惩戒机制,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此得到惩处,反而会经常因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好处。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大执行力度,保护市场交易的进行,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讨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主持人: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
邵汀处长:
首先大家要了解这项制度的法律依据。关于限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5月17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经过修改后于2015年7月22日施行。限制高消费指的是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法院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主持人:
都限制在哪些方面呢?
邵汀处长:
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出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加大了对逃避履行的债务人的督促力度。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大家可以看一下,一旦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消费的领域都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涉及交通、购房、教育、工作等方方面面,一旦被限制,会带来很多麻烦,这也是通过这种办法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的举报。
主持人:
限制高消费与失信的区别是什么呢?
邵汀处长:
以上是限制高消费的有关内容,在开头跟大家提到的失信被执行人,在这里跟大家简单说一下,并且明示一下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三者的区别。先了解一下法律依据,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7月16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经过修改后于2017年5月1日施行。
失信被执行人指的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如果说被执行人主观存在恶意,故意逃避债务,那就到了下一个阶段,不仅要限制高消费,还有被列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所谓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两个概念,被执行人只是普通的未履行义务的人,只要主动履行或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一些恶意转移财产这种行为,当履行完义务后和普通人没有什么分别。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就不同,他是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比如有钱不还,有财产转移,消极对待执行,故意逃避监督,隐藏行踪等行为,这类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对于这类人群就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就要运用手段促使其履行自己的义务。
什么情况下应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比如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且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令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所以如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话,那他肯定要被限制高消费。
本期节目聊点啥?
局长来普法
9月10日《执行工作进万家》节目
邀请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李军副院长 做客直播间
为听众答疑解惑
主持人:
什么是执行?
李军副院长:
法院执行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确定的义务,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当事人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仅是打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维护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那么就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说起。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完成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治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所以说,执行是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实现最后的保障。
主持人:
疫情期间关于执行我们是如何做的?
李军副院长:
执行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执行难,难在物难寻、人难找,同样也难在怎样在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下更好的执结案件。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势必重拳出击,但对于那些“有心无力”的被执行人,我们也坚决不能“一棒子打死”,当下正处于疫情期间,企业待兴,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未来的发展,尤其是企业。
主持人:
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李军副院长:
服务企业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在今年受疫情影响的社会环境下,如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更好地服务保障促进企业发展,是全省法院面对的一个重大任务,也是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今年在办理涉企业执行案件中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司法,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而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企业,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分批分期履行、以物抵债等方式,既保证申请人利益的实现,又保证企业能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