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局发布提醒 不及时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7.06.2015  18:47

  日前,记者从长春市工商局获悉,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不及时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如果逾期,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体工商户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向所在地辖区工商所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予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企业失信行为。如果企业连续三年未年报,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经营将处处受到限制。

  据介绍,去年10月1日开始,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我国实行了32年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也就是说以后企业再不用每年到工商部门递交书面材料,直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材料,填报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其经营状况就可以。年度报告制度和年度检验有着颠覆性的变化。一是定位不同。过去的年检是监督检查,现在的年报是报告公示。二是主体不同。原年检(验照)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的主体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程序不同。过去年检是报工商局审查合格后加盖戳记,这个企业的这些信息和情况都合法化了;现在年报,由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工商部门无需审查。企业自己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负责。四是内容不同。如过去年检需要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现在年报则不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五是法律责任不同。过去没进行年检的企业要受到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现在只要企业及时进行年报就可以了,如不按要求年报,将被载入异常名录,但不是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耿明哲)

(责任编辑:李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