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有两例外 视特殊管辖

31.01.2015  09:09

2015年3月1日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的日子。不过,中央国家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将被视为“特殊管辖”,其不动产产权登记也将另行依规登记、颁证。

 

这是已经初步编制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讨论稿中涉及的内容。目前,《细则》正在最后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建议,并进行最后修改。

 

15年前由国土资源部签发的6号文件,或将依旧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登记、颁证的行政依据。这份文件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细则在即

 

1月20日清晨,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向记者证实,历经将近半年的《细则》的编制和审议,已经进入到“最后阶段”。

 

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国务院令,正式颁布《暂行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在内的不动产权,将统一实施产权登记,并纳入统一信息平台管理。

 

细则》则是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给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一份说明文稿显示,2014年年初,国土资源部即启动了《暂行条例》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这其中最重要的即为《细则》,在此期间,共形成了7版“过程稿”。按照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国土资源部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牵头部门。

 

有关说明文件显示,目前形成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总计15章,共186条。框架结构上与《暂行条例》相衔接,包括了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农村承包土地及其他农用地登记,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建筑物、构筑物登记,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登记以及其他登记。

 

2015年1月15日,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提及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时特别指出,要抓紧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细则,尽快颁布使用统一的簿册证书,并在15个地区试点开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