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纪委提醒:公职人员不准去20类饭局

16.05.2015  08:35

   城市晚报讯 公职人员,尤其是身在官位的各位领导,可能经常会遇到各类饭局,尤其到了节假日,很多“亲朋好友”可能还会提前预约您的时间推杯换盏,交流交流感情。可是,哪些饭局可以去,哪些饭局去不得?近日,省纪委监察厅官方网站以图文的形式列出了“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二十类饭局”,并提醒公职人员“在心里给自己划条线”!

   1.不准参加公务宴请

  【条规释义】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2.不准上下级之间搞相互吃请

  【条规释义】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

   3.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

  【条规释义】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4.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

  【条规释义】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5.不准接受异地接待

  【条规释义】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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