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下月起将推行“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新文化讯 (记者 王小野) 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此,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相关实施意见。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适用范围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登记流程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负责受理企业“五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发放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做到源头统一赋码,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对企业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优化整合各部门现有信息化资源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数据交换中心,实现全省各级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登记信息实时交换,互联互通。
过渡期管理
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发放“一照一码”。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的,也应按照“五证合一”流程办理,领取“一照一码”。
结合我省实际,将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作为“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刻制公章准许证明继续有效。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换领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换领执照不收取费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自换领之日起停止使用。为适应“五证合一”改革要求,此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原则上实行属地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理“一照一码”。
对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自行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