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做出进一步规定
15.06.2015 12:16
本文来源: 长春广播网
6月15日,记者从上交所了解到,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据了解,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上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上交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本文来源: 长春广播网
15.06.2015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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