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等4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涉及我省30万户纳税人
中国吉林网3月31日讯 今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吉林省如何贯彻落实,改革将锁定哪些行业?对于企业而言,从中将获得什么?
今天9时,吉林省国税局局长梅昌新、吉林省地税局局长王克成做客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直播间,就本次营改增的相关情况与广大网民在线交流。
推进“营改增” 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据了解,即将在全国推进“营改增”试点,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
首先,可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其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与此同时,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实行“双扩” 4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改革内容?中国吉林网记者在互动直播内容中看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我省30万户纳税人。
此外,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前期成果显著 试点行业平均税负2.8%左右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3年以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税务系统与财政、交通等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营改增推行工作中精心筹备,扎实推进,确保了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税制顺利平稳转换。
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共有11.04万户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1.07万户,占9.73%;小规模纳税人9.97万户,占90.27%。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87.5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26.97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60.53亿元。全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平均税负2.8%左右,营改增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结构性减税成效显著。
在线互动 纳税人关注“营改增”
在今天的在线互动上,网友参与热情高,从税负、税务部门征管责任、增值税免税优惠和退税政策过渡期等方面发问。两位局长对此一一解答。
网友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有哪些影响?
梅昌新: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
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网友问:营改增以后地税部门的征管职责都包括哪些,是不是管的越来越少了?
王克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我国将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在国地税职责划分方面,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在地税部门征管职责方面,将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网友问:目前距离5月1日仅有1个月时间,请问税务部门如何帮助企业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梅昌新:目前,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仅有1个月时间,我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涉及30万户纳税人,试点准备的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试点的如期顺利推进,帮助纳税人尽快做好试点准备、平稳实现税制转换,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媒介,做好包括政策解读、操作实务、服务措施和热点难点等在内的宣讲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纳税人诉求,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其次,国税、地税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确认及补录工作,切实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再次,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
最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充分考虑试点纳税人各种诉求和工作量,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网友问:从媒体看到,营改增以后,餐饮行业的税负将有所降低,请问除了营改增以外,在其他税费方面有没有配套优惠措施?
王克成: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着力点。当前实体经济较为困难,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国家近几年推出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
比如,从今年2月开始,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些措施都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国家政策扶持的目的。
网友问:请问增值税免税优惠和退税政策在此次营改增过渡期是如何安排的?
梅昌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40个项目是免征增值税的。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以按照36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网友问:我是一个原地税管户的个体户,请问营改增后,税额是否有变化?
梅昌新:营改增后,纳入营改增范围内的纳税人,个体户的初始定额,要沿用地税已经核定的定额,原则上不做调整。
网友问:户籍交接过程中是否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梅昌新:经国税、地税部门协商,在营改增户籍交接的过程中,采取数据迁移的方式进行,除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范围内的纳税人需要提供或备案相关的资料外,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纳税人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2016年5月1日起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业务即可。
网友问:营改增后,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版别数量是否有变化?
梅昌新:营改增后,纳入营改增范围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沿用地税部门已经核定的定额发票的版别和数量,国税部门这边暂时不作调整。
网友问:生活服务业在营业税下多数适用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为6%,生活服务业企业税负是否加重?
梅昌新: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之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对于适用5%营业税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来说,税负直接降低了40%,而另一部分规模相对较大的生活服务业,如果收入达到500万元标准,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这部分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大型不动产、房租租金、水费、电费等成本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进项税额中抵扣,实际的税负远会低于6%。
同时,如果纳税人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但认为采用进销项的计税方法税负更低,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也可以主动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网友问:我们原来是地税管户,从五月份开始,是不是应当到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了?
王克成: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5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4月份及之前的营业收入,仍然要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记者/栾喜良 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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