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不予批准60万吨/年聚烯烃项目环评 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不合要求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 60 万吨 / 年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6]285号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贵州)有限公司60万吨/年聚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贵州能化〔2015〕66号)收悉。经审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拟选厂址位于岩溶发育地区,厂区内有多条断层,分布有落水洞、岩溶管道等,与下游2公里处洪家渡水库高差约200米且发育有通向水库的地下通道,水环境风险较大。未提出有效的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选址的环境可行性需进一步论证。
二、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及来源不落实,未明确替代削减方案,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三、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超标,未提出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或区域削减方案 。环境敏感目标确定不合理,未对氟化物、苯并[a]芘、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进行大气环境现状及预测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
四、废水处理方案的技术可行性论证不充分。项目采用的分盐、脱盐等技术运行可靠性及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处理措施论证不足。
五、 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且未根据周围人口分布和地形条件,提出合理的应急撤离方案。工程分析不完善,污染源强依据不足,部分平衡分析和污染源遗漏。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抄送: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毕节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实华油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责任编辑: 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