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交2万元订金后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
吉和网11月12日报道 2014年8月,长春市民王先生想从朱先生手中购买一套二手房,初次验房后他交了2万元订金给朱先生。可第二次验房时发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所以王先生便想向朱先生索要双倍的赔偿。律师表示由于王先生交给朱先生2万元时签的收条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所以不存在法律概念,只是预付款所以不需要双倍赔偿。
长春市民王先生今年41岁家住绿园区,2014年他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市民朱先生,想从他的手里购买一套房子。8月20日,王先生第一次验房时表示很满意,所以当时就给了朱先生两万元钱订金。“那会他给我的收条上写的的确是‘订金’,我当时也没想太多,只要钱数对就行。”王先生说。8月24日,王先生带着朋友再次进行验房,可这次却发现房子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所以王先生便不想买了。“我觉得他故意对我隐瞒了房子的质量问题,这要是我不注意就被糊弄了。所以我觉得应该对我进行赔偿,应该按照我交订金的双倍赔付给我。”王先生说。对此朱先生表示他没有欺骗王先生,而且收条上写的是“订金”不是“定金”,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王先生不想买,他可以将之前给的订金退还,但是无法给他双倍赔偿。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宗丽娜表示,由于王先生交付订金时收条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所以就算收取预付款的一方违约,也只需要返还所收的款项,不需要双倍赔偿返还。
宗律师表示,定金和订金这个词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其中的含义却完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定金一旦支付,合同即成立生效。若双方履行合同,定金则可抵作价款;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若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法律意义上是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若收取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需要返还所收款项,不需要双倍返还。
(记者 李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