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3.04.2016  11:16

  中国吉林网讯 “本案自动履行!被申请人李某在法院下达的人身保护令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迁出了申请人曾某的住所。现在,曾某再不用不敢回家,担心挨打受骂了!”4月11日下午,办案法官、吉林省敦化市法院敦城人民法庭庭长赵英华高兴地对记者说。

  3月3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在受理遭受家庭暴力的曾女士的申请后,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被申请人李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申请人位于敦化市的住所。”当日,敦化市法院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相关人员和派出所、社区妇联,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这是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敦化市、延边朝鲜族州乃至吉林省法院发出的首份带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内容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28日,神色紧张的曾女士前往敦化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主张在同居期间曾多次遭到被申请人李某的人身侵害。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的住所。并向法院提供了伤情照片和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廉租房协议等证据。

  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承办法官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出警民警和相关人证后,查清下列事实:被申请人系有配偶而与申请人同居,两人生有一女,现年二周岁,因子女照顾及生活琐事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被申请人李某多次殴打申请人曾女士, 3月20日,被申请人因子女照顾问题再次殴打曾女士,直至民警到达后才平息了事态。同时,还查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居所居住的房屋是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廉租房协议;申请人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法官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仍声称如果申请人处理不好家庭事务等,还将打申请人。

  敦化市法院认为,申请人曾女士处于家庭暴力的危险中,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二、被申请人李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申请人位于敦化市的住所。”3月30日,法官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相关人员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妇联,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执行。

  拿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申请人曾女士当时就表示,法院帮助解决了面临人身危险的情况,有了保护令,我就不用再害怕被他打时没有人管了。现在我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他的同居关系,希望能通过诉讼彻底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被申请人李某在法院向其送达人身保护令裁定时,曾一时想不通,拒绝签收。事后,被申请人李某又反省过来,并慑于法律的威力,接受了裁定的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迁出了申请人曾某的住所。

  现在,多日不敢回家的申请人曾某已经回到家中,带着两岁的孩子开始过平安的生活。

   就案说法 --敦化市人民法院敦城法庭庭长赵英华:

  本案从3月28日,申请人到法院告诉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进行调查,查清案件事实,到30日依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裁定,发出保护令,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实际行动。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为什么在做出了“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的人身保护令外,还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这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并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庭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有多次殴打申请人的情景,有派出所出警记录和照片为证。二是本案被申请人在原籍有事实婚姻关系的配偶,又与申请人有同居关系;三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居所居住的房屋是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廉租房协议,双方对该房屋都没有产权,但承租人是申请人;四是被申请人在庭审听证中对自己的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正确认识和态度,表示如果申请人不处理好家庭事务,还要打申请人,申请人依然存在遭遇家庭暴力的的危险;五是申请人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等向法院提起诉讼。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该案的从受理到作出裁定,一是快,根据家事案件审判的特点,为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当事人开通了 “快速立案、快速审结、快速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在72小时内作出裁判,保护受害人不再遭受非法侵害;二是侵权责任与所受到的制裁相适应。之所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内有双重内容的人身保护令,特别裁定限期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是因为申请人不仅多次遭受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而且,被申请人在庭审听证中对自己的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没有正确认识和态度,声称申请人若不处理好家庭事务,还要继续打申请人,申请人有继续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三是合法、合情、合理。如上所述,对被申请人作出“迁出申请人住所”的保护令,还考虑到了双方系的所谓“同居关系”,被申请人在原籍有配偶,所住房屋是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廉租房协议等原因。除合法外,还做到了合情、合理。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而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执行。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对申请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于保护申请人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保护他们之间的关系。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本保护令的作出,考虑了“申请人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解除“同居关系”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因素,但不以这一条件为实施的前提条件。

  这里需要值得指出的还有,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这样,能减少和避免许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此,人民法院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严厉制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记者观察 :有“”就可以打媳妇吗?

  统观本案的审理,特别是看法庭上被申请人的答辩,听他的答话,似乎他打人还有道理,原因是她没把家务事处理好。被申请人甚至在法庭上声称,若以后她处理不好家务事,我还要打她。

  “清官难断家务事”。这里暂且不评论谁是谁非,单说一条,假使一方有理,事出有因,就可以打媳妇吗?

  结论当然是否定的。首先,家不一个非要讲理的地方。有理也许可以走遍天下,但在家里,始终应以互谅互让为原则。夫妻间不是讲理的关系。当夫妇之间开始据理力争时,家里便开始布上阴影。而两人若都坚持各抱着一堆“”,斥责对方,伤害对方,结果可能甚至会两败俱伤。

  其次,好打媳妇的人,可以推定从小没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他就根本不知道男人不能仰仗胳膊粗力气大去打一个弱女子,或者用武力教育他的妻子。

  第三,即使客观上有的媳妇做了让那男人难以容忍的事情,打媳妇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时代变了,“打倒的媳妇揉倒的面”,早就是老掉牙的观念了。

  那么,家庭关系怎么处,遇到不顺心甚至难以容忍的事怎么办?还是要坚持忍字为先,互谅互让。遇事不强求,万事好商量,以情感人,以人心换人心。什么事情不硬掰,不一条道跑到黑,不行就换个思维、换个方式、换条路子来办,到最后实在不行,就好说好散,但“君子动口不动手”,做不了夫妻,还要做个朋友。如果能做到这样思维和行动:“老婆有错,那一定是我的错;如果不是我的错,也是我害老婆犯的错;如果坚持她有错,那更是我的错;如果老婆真错,尊重她的错我才不会犯错;总之,老婆绝对不会错,这话肯定没错。”那肯定是一种境界。

  当然,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履行家庭义务,这是一家人和睦相处的基础和根基。家庭成员各方,都要做到这一条才好。(人民法院报记者/郭春雨 通讯员/褚庆平、魏如锋 中国吉林网记者/彭洪升  松花江网编辑/陈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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