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经营单位秋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10.09.2015  15:02

为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为,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松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向全市广大食品经营者印发了食品经营单位秋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示书。

一、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责任。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

四、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摆放、贮存食品。摆放、贮存的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摆放、贮存的环境、条件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有防腐、防尘、防蝇等设施,冷藏、冷冻设备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温度。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正确处理包装破损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期的食品。

七、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或食品贮存位置。

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停止食品经营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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