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飞行员想跳槽 航空公司称辞职先赔我590万
一边是稀缺人力资源——经验丰富的资深飞行员敬奎(化名);一边是某大型国有航空公司。5年前,当双方互相“看对眼”时,某航空公司花了290万元高价把飞行员挖了过来。然而,这段姻缘并不长久。双方合作尚不足5年,就感到了“友尽”,敬奎提出“分手”的要求。
好聚并没好散。去年12月,某航空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敬奎支付索赔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共计590万元”的请求,这成为2014年度该委经办的最大标的劳动争议案件。
最终,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飞行员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58万元。从590万元到58万元,违约金该怎么计算?赔偿金是否该给?竞业限制约定是否有效?这3方面成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见钟情:290万元挖来一级飞行员
时光倒流至2009年,某航空公司和另一家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敬奎“一见钟情”。
敬奎身手不凡,曾当过兵,担任过飞行教员,是一级飞行员。1997年就已升任机长。
为了让敬奎与前东家“分手”,这家航空公司向敬奎的原东家支付了赔偿金272.55万元,并向敬奎给付了17.45万元安家费后,于2009年9月9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挖来飞行员敬奎,这家航空公司付出了290万元。
别看到290万元的数字就觉得太贵。飞行员是众多航空公司争相引进的人才,有的机长“转会费”甚至开价上千万。当然,挖别人“墙脚”的成本,多数由“下家”航空公司买单。
一拍两散:合同未满他要“闹分手”
既然花了大价钱引进一名人才,航空公司也给敬奎制定了许多条条框框,在那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双方就约定“敬奎5年内提出辞职,则按已付补偿金和安家费总额的20%逐年递减返还。”
还要求敬奎“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竞争行业和企业任职。如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视情节轻重应当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三至十万元。”
2009年,敬奎成为新东家的正式员工后,却被派遣到了另外一家与其有关联的航空公司当飞行员,并要求为那家公司服务十年。
2013年10月28日,敬奎以身体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航空公司将于30日后离职。此时,敬奎在该航空公司上岗为时四年零两个月17天。
争议焦点:离职是否违背“竞业限制”
引进敬奎,这家航空公司花了290万元的代价。如今敬奎闹“分手”,航空公司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共590万元。
“我们对飞行人员进行了大量的培训和训练,支付了高额的费用。”这家航空公司认为,敬奎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给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
这家航空公司请求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敬奎支付违约金290万元,赔偿损失300万元,共计590万元;同时,确定敬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期限。”
对此,敬奎辩称:“已经为这家航空公司工作4年零3个月,只应返还290万元中的16%,即46万元。至于赔偿损失300万元,由于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且他辞职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至于竞业限制协议,由于他被派往的公司本身就与他所在的公司有竞争关系,他只负责飞行,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要求的范围。”
最终裁决:支付航空公司58万元
面对标的如此巨大的劳动争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非常重视,工作人员查清事实后,依法对本案作出了裁决。该委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中“敬奎五年内提出辞职,则按已付补偿金和安家费总额的20%逐年递减返还给某航空公司”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敬奎为某航空公司服务四年多,与约定的五年尚差将近一年。因此,支持敬奎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90万的20%即58万元。
航空公司提出敬奎赔偿损失300万元的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航空公司要求敬奎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