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各市(州)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文广新局、县(市)文广新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遗保护的工作实际,省文化厅决定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已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侧重推荐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
2、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具有浓郁地方特色、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应予以关注;
5、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已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3、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传承人。
4、群体性较强(如民俗类),目前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二、推荐程序
(一)申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由本人自愿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三)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省直单位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项目保护单位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提交省文化厅;
(四)省文化厅将根据推荐材料和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并通过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公布第三批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传承人工作经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的经历;技艺特点、成就;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推荐、审核意见(见附件)等。
(二)辅助材料: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其他代表性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音像资料要求为DVD格式,时间要求在七分钟之内。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推荐工作;
(二)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各地要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要注意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传承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传承人申报工作,科学认定传承人。要认真分析情况,化解矛盾,排除纠纷,确保传承人认定工作健康开展。
(五)各地的电子版推荐材料请于2015年3月1日前发送到省文化厅指定邮箱,等候文化厅初审;电子版通过初审后,请将纸质版推荐材料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送到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推荐表及辅助资料各一式二份。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
省文化厅非遗处 袁 媛 电话:0431-85614108
高宏竹 电话:0431-8566069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第三批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doc
吉林省文化厅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