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颁布试行

06.05.2015  11:03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近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通知,颁布实施了《青海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标准(试行)》。

  根据通知,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的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2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2元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