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气温连续三天超30℃ 露天工作可获津贴

26.05.2015  08:07

5月25日,记者通过采访获悉,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5月23日-25日,长春市连续三天最高气温全都突破30℃,突来的高温天气,让人觉得一阵阵热浪在身边翻滚。在这种酷热的天气里,还有很多人冒着烈日酷暑,挥汗如雨。他们享受过高温津贴吗?

 

快递员:老板不给也不敢要

 

杨师傅已经干了3年快递工作了,“高温津贴从来没发过,老板不给,咱也不敢要!现在能按时发工资已经不错了!”杨师傅对记者说。

 

公交司机:公司发冰糕、绿豆汤

 

我们没发过高温津贴,但是发过解暑的绿豆水。”长春市某公交车车队队长李先生告诉记者,公司没发过高温津贴,但是在天气热的时候,给司机们发过毛巾、冰糕、西瓜,还煮过绿豆水给司机们喝,可以解暑降温。

 

建筑工人:没听说过有高温津贴

 

25日14时,记者来到自强街附近的一处工地上,“这天也太热了!”工人隋书田搬了几次就累得气喘吁吁,坐在路边喝水,身上的衣服已经被汗水浸湿。“你领过高温津贴吗?”听到记者的问题,隋书田说:“啥是高温津贴?从来没听说过。”他告诉记者,自己在几个施工队都干过活儿,但是从来没听人说过还有高温津贴。

 

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据了解,我省于2011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高温津贴,即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如果企业不按规定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一些企业只给员工发放解暑的饮料,以此来充当高温津贴,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据了解,早在2012年,国家4部委联合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