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变更民族成份拟可追刑责

04.12.2014  00:38

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2月2日经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变更民族成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18至20岁之间可选择随父或母民族

 

征求意见稿中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和华侨除外)。

 

按照征求意见稿,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继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是不同民族的,应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对于以下特殊情形: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公民未满十八周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可由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此外,公民年满十八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违规变更民族成份收回权益加重处罚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