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局提醒企业明确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06.06.2016 18:31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吉林省食药监局提醒辖区企业明确以下重点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应当符合《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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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6.2016 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