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检察机关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08.01.2016  09:34

新文化讯(记者 陆续 通讯员 依宁)   7日, 长春 市人民检察院、长春市司法局、长春市律师协会举行了《关于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会签仪式,这标志着,从即日起,长春市将出台19条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倒逼”规范司法。

辩护律师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共有十九条,其中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案件有关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向相关办案部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是证据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二是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决定是否予以排除,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辩护律师。

意见》中要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审查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在三日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对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会见的决定文书;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三日内应当许可会见,并及时通知看守所和辩护律师。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侦查部门应当许可辩护律师至少会见一次犯罪嫌疑人。

律师用手机拍照,应签订保密协议

意见》中还介绍,案件管理部门为律师阅卷提供的设备包括复印机,扫描仪,可播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电脑,以及光盘刻录的设备。复印、刻录只收取工本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复制材料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

案件管理部门允许律师自行携带照相机等拍照设备对卷宗进行拍照,对于案卷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可以使用手机拍照,律师使用手机拍照的,应与案件管理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因手机连接互联网导致卷宗外泄的法律后果;允许律师自行携带电脑对已经扫描的卷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拷贝,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朱红梅表示,该《意见》是全省范围内首个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是对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五大权利作出了硬性规定。《意见》中给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及时安排,如依法或因检察工作原因无法安排的,应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检察机关应依法主动或根据律师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

可以说,《意见》用一系列刚性措施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倒逼”检察机关办案更加规范。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说,《意见》的出台,将破解长期以来阻碍广大律师依法执业“三难”(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的情况,推动建立彼此尊重、平等对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