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2.10.2018  09:51

  朝房征字[2018]04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长春市朝阳区建设工程之明水路、延安大街平行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长发改审批字〔2017〕127号)文件精神,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延安大街平行路项目(工农大路—同德路)”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起工农大路,西至同德路,规划用地面积6687平方米。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七、拟搬迁期限: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31日。

  八、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朝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做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朝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朝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权利告知:被征收人对本公告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个月内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2日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