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将集中整治黄标车及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

10.06.2015  12:52

6月9日,由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和长春市环保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交通局共同组织的“黄标车及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集中整治”新闻发布会在长春市政府召开。据悉,截止5月末,长春市共计注销“黄标车”57184辆。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成污染物排放首要来源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随着长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50万辆,未来的几年仍将处于高速增长期。机动车尾气的排放正逐渐改变长春市空气环境的污染特征,由煤烟型污染转化为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污染,特别在非采暖期,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其中,“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又成为污染物排放的首要来源。2014年,长春市“黄标车”(国Ⅰ前标准汽油车和国Ⅲ标准以下的柴油车)保有量11.1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7.41%。仅占保有量比例7%的 “黄标车”污染物排放却占了汽车污染物排放的53%。

 

部门联合执法 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抽检工作

 

长春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副巡视员张斌介绍,2014年起,长春市环保局和长春市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抽检,严查路面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同时对“黄标车”闯禁行、未按规定粘贴环保合格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考虑到季节因素,两部门联合执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于每年3-10月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集中检查。

 

环保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工作,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动态监管,全面监督尾气排放状况。对路抽检超标的机动车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认的具有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据《办法》规定,抽检超过排气污染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将处罚

 

张斌说,对于初次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在申请获得长春车辆牌照后,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具有资质的环保检验单位免费申请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风挡玻璃右上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将加强机动车年检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对未按规定粘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未取得或者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依据《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内“黄标车”禁行

 

据了解,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规定,达到国Ⅰ及以上标准的汽油车和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柴油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绿色标志(即“绿标车”),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黄色标志(即“黄标车”)。

 

根据长春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综合统筹全市机动车通行状况,长春市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并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通告》已实施至第二阶段,即2015年1月1日起,每日6时至20时,四环路以内区域禁止“黄标车”通行。

 

截止5月末长春市共计注销“黄标车”57184辆。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指出,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2015年初,公安交管部门与环保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对我市“黄标车”保有量进行了详细核定,最终确认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市“黄标车”保有量为111143辆。截止5月末,共计注销“黄标车”57184辆。目前剩余黄标车53959辆,其中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共11600辆。

 

最后,张斌提醒广大车主,车辆年审时尾气检测达标并不意味着平时尾气也能达标,由于车主驾驶习惯、车辆保养、油品质量的原因,随时会导致机动车尾气排放不合格,因此,车辆还需加强日常保养,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能防止机动车尾气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