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起至3月3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02.01.2016  07:16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于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拨款单位及铁路系统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平均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

 

企业类型单位除上述要件外还需提供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总账、成本费用明细账、企业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会计凭证。

 

对于企业性质的分公司、驻长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难以提供工资证明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平均工资核算表。

 

人才代理及劳动派遣公司,应出具加盖有代理公司和委托单位双方公章的平均工资核算表。对平均工资核算表存在不确定因素或经审核存在有疑义的,则需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5〕102号)文件执行, 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其他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文件附后);最高缴存基数暂执行23335元/月的标准,超过23335元/月的待2015年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公布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铁路系统职工按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执行。

 

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的单位,携带相关报表到所属辖区分中心审核备案,缴存基数不做调整。

 

各单位应及时与分中心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办理时间,对未按时限办理基数调整的单位,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督办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