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各店铺门前擅自安地桩、地锁最高拟罚万元

18.04.2015  08:29

像这样在人行道上安装地锁,以后就有处罚依据了 资料图片 新文化记者 阚旋 摄

长春 ,很多店铺门前设置了地桩或地锁,将公共空间据为己有。《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果获得通过,这种行为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

鼓励智能化停车管理

据了解,长春市的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长春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长春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停车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等信息服务。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停车管理。

新建小区必须有停车场

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既有住宅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

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施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由于一些原因,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这些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致使原配建的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以购买等方式补足停车位,在补足停车位之前不得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

道路停车位不能洗车

条例(草案)》规定,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营业执照、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停车场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在停车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公示牌;确保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保持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停车位确定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活动等。停车场经营单位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上进行机动车清洗、装饰、修理等活动;不得损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否则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5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寄地址 :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处

邮编 :130062

电话 :87605817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新文化记者 刘中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