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塑料用品 将会对个人最高处罚200元
保护环境是百年大计,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禁塑令”的出台,禁止的不仅是企业生产行为,也有零售终端的商家个人行为。如果个人“明知故犯”提供或使用不合格塑料用品也会受到处罚。
2015年1月1日是我省“禁塑令”正式实施日子,为了将“禁塑令”执行到位。12月30日,吉林省工商局召开全省工商系统禁塑工作视频会议,会上,吉林省工商局布署、安排了“禁塑令”正式实施后,市场检查的工作。此次“禁塑令”全省大检查将严厉打击违反“禁塑令”的不法行为,检查范围也将做到“无死角”。
销售不合格塑料用品
个人最高处罚200元
实行了6年的“限塑令”在一定程度上,将“限塑令”执行成了“售塑令”,让部分商家钻了空子,成为逐利手段。以前免费使用的塑料袋,转手变成了逐利的“商品”,价格从0.2-0.5元/个不等。但自2015年1月1日实行“禁塑令”后,这种“空子”也将被彻底堵死。
吉林省工商局副局长孙景发表示,明年1月1日后,全省工商部门将开展禁塑检查,归结起来就是“四查四打”:一查主体资格,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二查经营行为,打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三查商品标识,打击冒牌贴牌;四查商品质量,打击劣质商品,实现主体合法、行为合规、质量合格。
近期,第一批快速检测设备将发到各地,各地要迅速开展筛查工作。省质监局也将在各市州设立塑料制品检测站,筛查出来的疑似不合格的塑料袋、塑料餐具要及时组织送检。抽检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第244号令《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以下简称“禁塑令”)进行处罚。
“属于销售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免费提供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孙景发表示,这是省政府履予工商部门的新增职责,也是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
经营者应建立进销台帐
不仅如此,根据“禁塑令”规定,商场、商店、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对禁止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经营者应当建立相关塑料制品进货和销售台帐,具体记录进货、销售和提供的渠道、目录、日期和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及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塑料废弃物品回收网点,加强对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建设生物堆肥处理站,堆肥化处理可降解塑料废弃物。
“限塑令”期间,部分商家为了吸引回头客,在销售商品时,或免费、或销售塑料袋商品,明知故犯的违返国家相关规定,尤其是农贸市场、早市等地,更是“限塑令”治理的难点。
孙景发表示,为确保“禁塑令”顺利实施,明年1月1日-3日,要求元旦期间基层执法人员要全面出动,相关责任人要到岗到位,开展监管工作。检查范围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塑料制品批发零售商、宾馆、饭店、水果蔬菜店、食杂店、冷饮店、干洗店、药店为重点对象,细化工作任务,明确主攻方向,全面推进监管工作。12315举报投诉平台人员也要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对接到的投诉举报要快速分转、快速出动、快速处理、快速反馈。
此外,元旦期间省局将组成七个督查组,从1月1日开始,利用10天的时间,到市县局跟进督查监管情况。督查中发现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要在全省系统通报,并通报当地政府。各市州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包保,落实督查检查责任。也要同省局一样,相应地成立督查组,对所属县级局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元旦期间基层执法人员到岗到位,履行监管职责。
外省塑料袋进入我省也要报验
日前,目前我省具备生产能力的6家企业名单,目前省内只有这6家企业能够生产可降解的塑料袋、塑料餐具,其他企业生产的,都没有质监部门的出具的聚乳酸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孙景发要求一线执法人员要认真核对每一户涉及销售或提供塑料袋、塑料餐具的经营者,查清进销货渠道,查清进货数量,防止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流入市场。省外塑料袋、塑料餐具进入我省要到县级局申请报验,辖区工商部门现场查验商品条形码、产品质量合格报告、来源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