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外抛物将罚款50元

30.11.2014  12:15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及调整、道路限速和测速取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

      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设置及调整、道路限速和测速取证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正。

 

        酒驾、超速等将记入诚信平台

 

        《修正案》规定:“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涉牌涉证、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能需要合理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修正案》同时提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个人可以利用道路诚信信息系统平台,查询本人信息。”“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增设道路交通信号 应在5日前公告

 

        《修正案》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高、调整、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在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交通信号。”乘车人向外抛物将罚50元。

 

        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增加了三项处罚: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50元罚款;公交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其他车道的,处以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速行驶,未超过10%的,处以30元罚款。调整了二项处罚幅度:将“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修改为“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将“在调整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予以警告”的规定删除。

 

        交管部门处理事故应接受公众监督

 

        《修正案》对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工商部门职责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和报废汽车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安交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作了补充规定:“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对办理车辆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编辑/叶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