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多家知名地产公司被罚!
据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公示,近段时间该局陆续对多批行政处罚进行公示,涉及众多房企,处罚原因包括“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第四批行政处罚公示
吉林省弘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开发大众理想城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永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湖滨公园壹号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亚泰山语湖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开发华大城四期项目时,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开发华大城三期项目时,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开发华大城二期项目时,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开发华大城一期项目时,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第五批行政处罚公示
吉林省力旺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力旺林溪湖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华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大众国金中心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吉实益田置业有限公司
在开发净月江山樾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第六批行政处罚公示
吉林省天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在为天富北苑项目提供物业服务时,未按规定配备物业用房,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予以处罚。
长春海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中海锦城(二期)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中展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中展万国城项目时,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该单位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20年第七批行政处罚公示
长春龙升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龙腾·英才时代项目时,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从事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依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予以行政处罚。
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东新发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在代理乐东小区项目时,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绿园区高鹏合众房屋中介所
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行政处罚。
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金色佳圆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澳海梦想城项目时,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行政处罚;
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长电·朗天国际项目时,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该单位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
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开发长电·朗天国际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吉林省弘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在开发兰溪学府项目时,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附:本文中涉及的处罚条例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掌上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