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不予年审交警败诉 法院:属适用法律错误
原标题:违章不予年审交警败诉
去年在佛山禅城区法院立案的5起类似案件中,3起原告撤诉,交警一胜一输
广州日报佛山讯 佛山市民陈女士因为没有年审,在路上被拍15次违章,当她打算去年审时,却因为这些违章被交警部门拒绝年审,陷入怪圈的陈女士因此起诉佛山市交警支队。上周五,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交警部门败诉,应为陈女士的小汽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这起案件为近年来佛山市交警支队被“告倒”的首例案件。
怪圈:
因没去年审而违章
又因违章被拒年审
陈女士的车应于2013年4月年审,但是她一直到了去年10月才去年审。去年10月29日,陈女士的车通过安全检验,但是检验点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窗口以涉案车辆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为由拒绝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陈女士这才发现,从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10月29日,其小车有16宗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而且其中15条的违章都是因为被拍到“没有按规定年审”。对这15条违章,她表示异议:“未年审是同一个违法现象,为什么要算15次?”
为使自己的车尽快合法上路,陈女士于去年11月14日下午前往佛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再次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是,佛山市交警支队仍以机动车登记系统显示涉案机动车处于交通违法未处理状态为由,拒绝了陈女士的申请。
去年11月28日,陈女士一纸诉状将佛山市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交警支队不给予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并限时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同时赔偿她每天约150余元的损失。
争议一
车辆年审要否先处理完违章?
法庭上,佛山市交警支队表示,对陈女士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佛山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受理,及时告知陈女士不予核发的事实理由,并出具书面的业务办理告知单,要求原告处理完其小汽车的违法记录后再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部门表示,陈女士的小车有16宗交通违法没有处理,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的不符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
陈女士则称,机动车检验属于安全技术性检验,处理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检验没有因果关系,也不是机动车检验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一定要处理完所有交通违法行为才可以年审,也就是说,交警附加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审查,属于违法行为。”陈女士说。
争议二
15次未年审违章是否重复处罚?
该案还有一个争议,那就是陈女士的15次因为没有及时年审的而造成的违章,是否存在着重复处罚?
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说:“《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原则。车辆没有年审是一个持续没有终了的行为,有别于闯红灯这种一次性终了的行为,因此,对于没有年审应该只能进行一次处罚而非叠加处罚。”
法律学者王学堂则表示,对于同一行为是否能叠加处罚这点,目前法律尚未没有明确规定。王学堂指出,公安机关一般是掌握着车主的详尽资料的,那么公安机关应该适当予以提醒,避免车主重复违章而不自知的情况出现。
至于陈女士该怎么做,蔺存宝表示,陈女士应先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些违章处罚。如果对行政复议不服,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与交警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
交警不予年审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前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未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可以产生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后果。
法院还指出,交警部门核查发现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未处理,可依法定程序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应以此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因此,在陈女士提交了所有法定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材料后,交警部门仍作出告知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据此,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佛山市交警支队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发给原告陈女士小汽车检验合格标志,驳回陈女士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交警部门暂未上诉,而陈女士则坚持认为,佛山市交警支队应赔偿损失,同时消除15次未年审违章记录,于是提出上诉。
观察
类似案件交警去年
仅获一胜
记者了解到,2012年至2014年以来,禅城区法院共受理了11宗状告佛山市交警支队的案件。其中,2012年受审的案件有2起,2013年有4起,2014年则达到了5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除了陈女士诉交警案之外的10起案件中,交警胜诉的案件有6宗,另有4宗均以原告撤销告终。而在4起以撤销告终的案件,其撤销的理由有“原告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协调一致”、“原告在诉讼期间以涉案纠纷已得到解决”、“被告已变更具体的行政行为”等,均反映了交警部门针对自己的行政行为作出了妥协。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4年受理的5起案件中,除了陈女士这1宗案件交警败诉外,还有3起是以原告撤诉告终的,仅有1起交警胜诉。
相关部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从去年开始的“依法行政考评”,把行政败诉率高低作为某个行政部门重要的评价指标,同时如果败诉率显著增多,并且承办人有过错,承办人就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据其分析,对一些可能会败诉的案件,交警部门就可能会作出一定的妥协,而相关的当事人也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在诉讼目的达到后就愿意撤诉“配合”。
而本案是佛山交警支队近年来的首度“落败”,这个判决结果其实来源于陈女士的坚持。(记者刘艺明)
(责任编辑:章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