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通知
吉林资〔2015〕428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管)局,省厅驻延边州、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专员办: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所有者对集体林采伐指标的分配十分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中出现人情指标、权力指标和暗箱操作等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原则。森林采伐限额是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禁止超限额采伐。年度分配的采伐指标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以及按规定不允许串用的起源、森林类别和采伐类型等分项限额量。
2.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在促进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前提下,采伐指标分配要优先考虑低质低效林、中幼龄林、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等急需经营培育林分的采伐,优先安排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及更新造林、林地保护、林木培育等经营管护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用于征占用林地、农民生产生活用材、危险树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调动全社会保护和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和生态文明建设。
3.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设置采伐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公平、公正分配采伐指标,使林权所有者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4.坚持阳光操作原则。采伐指标分配要逐级、全过程向社会公开,阳光操作,要将采伐指标分配办法、指标数量及分配结果等向社会公示。对公示中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要予以反馈和解决。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保障林权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规范完善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方式方法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或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并在采伐指标分配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
1.核定年度采伐指标数量。要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如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生态状况确定的停伐、限伐政策等)合理确定年度采伐指标总量及按起源(天然林、人工林)、森林类别(商品林、公益林)、采伐类型(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其他采伐)的分项采伐指标数量。在采伐指标总量中,可以预留一定数量的采伐指标,专项用于征占用林地、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林木等特殊情况的采伐。
2.确定采伐指标分配程序。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伐指标的分配程序。可以实行一级分配,即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采伐指标直接分配到林权所有者;也可以实行逐级分配,即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采伐指标分配到乡(镇),由乡(镇)将采伐指标分配到林权所有者,或由乡(镇)将采伐指标分配到村,由村将采伐指标分配到林权所有者。同时,对预留采伐指标也要确定分配程序。
3.完善采伐指标申请程序。要明确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指标的基本条件、申请要件和申请时限等。采伐指标申请必须由林权所有者提出,并按采伐指标分配程序提报采伐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分配的,林权所有者向乡(镇)林业工作站提报申请;由村分配的,林权所有者经村向乡(镇)林业站提报申请。
4.建立指标申请审核制度。要按照采伐指标申请程序逐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采伐指标的基本条件、申请要件。审核的重点是申请采伐的林分是否符合采伐条件,以及采伐申请人(林权所有者)的真实性。申请审核要与现地调查核实相结合,审核结果要在规定时限内告之申请人。
5.明确采伐指标分配方法。要根据采伐指标分配原则、指标数量、分配程序及审核结果等,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分配采伐指标。采伐指标分配可根据林权所有者拥有森林、林木资源的数量,按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对起源、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组)等相同的林分,可按林龄排序的方法进行分配;对起源、森林类别、林种、树种(组)、林龄等相同的林分,可采取摇号、抽签、抓阄的方法进行分配。同时,也可以探索其他科学合理的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对于预留的采伐指标也要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法。对于需要政策鼓励扶持的对象(如造林大户)可采取采伐指标单列等方法,按规定的程序分配。
6.严格实施分配公示制度。要对采伐指标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公示。在公示内容上,要公示采伐指标分配办法(包括分配程序和方法等)、年度采伐指标数量(采伐指标总量和分项指标数量)、采伐指标申请审核结果以及采伐指标分配结果等;在公示方式上,可采用电视、网络、报刊、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在县(市)、乡(镇)、村(屯)逐级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7.建立采伐指标分配档案。要建立采伐指标分配档案,将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采伐计划、采伐指标分配办法、采伐申请、审核结果、分配结果、公示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等建立年度档案,留档备查。采伐指标分配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8.完善分配管理服务机制。要编制集体林采伐服务指南,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采伐指标分配方面的咨询服务,确保林权所有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要强化指导与服务,积极推行网上申请和审批,为林权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断加强集体林采伐指标分配的监督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采伐指标分配是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事关林权权利人利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林业部门政行风建设。要成立领导小组,完善采伐指标分配管理,规范分配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公平、公正、公开分配采伐指标。
2.强化政策宣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和林权所有者宣传采伐限额制度、采伐指标分配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保障广大林权所有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好采伐指标分配的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3.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省厅派驻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采伐指标分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畅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省厅将适时对采伐指标分配进行检查,并实施通报与调控。
4.实施责任追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建立采伐指标分配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采伐指标分配规定的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单位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实行报备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采伐指标分配管理办法(或规定),并于2015年1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对于逾期不报备案或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县(市),省厅将在采伐限额等方面实行约束和调控。
吉林省林业厅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