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A股交易经手费降低30% 过户费降低33%
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1日晚间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拟自8月1日起调低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其中沪深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率降低30%。
在“上交所发布”官方微博的答记者问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研究,拟调低A股交易结算相关收费标准。
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收取的A股交易经手费由按成交金额0.0696‰双边收取调整为按成交金额0.0487‰双边收取,降幅为30%。在0.0487‰中,0.00974‰转交投资者保护基金,0.03896‰为交易所收费。
另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A股交易过户费由目前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双向收取、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双向收取,一律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双向收取。按照近两年市场数据测算,降幅约为33%。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抓紧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券商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线
中国证监会1日晚间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已开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以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追加担保物的规定,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
根据证监会提供的新闻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始于6月12日,原计划于7月11日截止。按照证监会《证券期货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试行规则》第5条的规定,证监会规章征求意见时间原则上为15日,但因情况特殊,需尽快发布、施行的除外。考虑到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根据市场和监管工作需要,证监会决定于2015年7月1日发布《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对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管理办法》规定,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相匹配,要求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4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可维持现有业务规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资融券合约。证监会表示,截至5月底,全行业净资本0.97万亿元,据此测算,全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还有增长空间。
《管理办法》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在维持现有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新增规定,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与客户自主商定展期次数。
为了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管理办法》规定,取消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了现有风险监测监控机制,结合业务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禁止行为。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日晚间表示,证监会将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券商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和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
张晓军说,根据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前期有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效果较好,因此,证监会1日决定,试点扩大到所有证券公司,允许其通过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交易场所发行与转让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他表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确保证券公司业务稳步开展。